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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算成“猥亵儿童”,判罪条件也非常高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5-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儿童,最多判5年

奸淫幼女的适用范围小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大量的奸淫幼女罪只能退而以猥亵幼女罪定案。在本案中,万宁警方昨夜就确认了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所谓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但《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比一下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很容易即可发现,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过于狭隘了,像在万宁这次案件,即便这个校长多次与这些女学生开房,也达不到法定加重情节,最多也就判5年。

此外,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在司法实践中,15岁就算不上儿童,无法以“猥亵儿童”入罪,这使猥亵儿童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力进一步降低。

现实中,对“猥亵儿童”的处理经常和稀泥,处罚轻描淡写

在2012年的广东白观珠镇金竹园村就发生了一件荒唐事,一位50多岁的公务员对一个12岁的小姑娘实施了猥亵,造成了小女孩下体出血受伤。但由于当地派出所认为由于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最多属于治安问题,对其只处以了15天的拘留。2007年9月,某中学体育教师蔡某在饮酒后上课,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形成对比的是,如果一个成年男子去洗浴中心接受“手淫”、“推油”服务,却可能被劳教半年。

也许正是这种轻描淡写纵容了不良风气。根据央视《新闻1+1》的记者调查发现,在某些地方,“打幼女主意”这样的事情并不是个例,甚至成为当地的一个不良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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