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幼女的适用范围小带来的最大问题就是大量的奸淫幼女罪只能退而以猥亵幼女罪定案。在本案中,万宁警方昨夜就确认了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请批捕两名犯罪嫌疑人。
所谓猥亵儿童,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但《刑法》规定,只有行为人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比一下强奸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如“强奸妇女手段残酷的;强奸妇女多人或多次的;轮奸妇女的首要分子;因强奸妇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很容易即可发现,猥亵儿童罪的法定加重情节过于狭隘了,像在万宁这次案件,即便这个校长多次与这些女学生开房,也达不到法定加重情节,最多也就判5年。
此外,在刑事司法领域,都将妇女的年龄扩大解释为已满14周岁,在司法实践中,15岁就算不上儿童,无法以“猥亵儿童”入罪,这使猥亵儿童罪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能力进一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