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是在总结过去试点经验教训基础上,根据全国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水平测算确定的,充分考虑了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6%左右是一个全国的控制标准,具体到各统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要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实际测算在6%以内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控制、严格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