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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孙宏磊律师:婚姻家庭业务访谈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4-1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郑州知名律师---孙宏磊律师,很高兴孙律师走到我们《每周一法》的录播间,这期主要针对婚姻家庭方面的一些问题对广大网友做了解答。

 


孙宏磊律师
 

孙宏磊律师

     人物特写:孙宏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1999年毕业,一直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目前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雅德威堡钢琴有限公司、河南民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法及刑事辩护方面的业务。
 


孙宏磊律师和主持人

       主持人: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一个宏伟目标,而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构建和谐家庭。古人云:“家和万事兴”,“一家和而天下和”,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元,同社会的和谐稳定非常密切。今天,就围绕婚姻家庭这个话题来进行。
      主持人:孙律师,婚姻家庭范围也比较广泛,在人们的生活中对结婚方面一般也不太注重,主要是离婚时才考虑找律师了解相关的知识,今天咱们就生活中最密切的离婚进行探讨,以迁就大多数网友,首先,了解一下婚姻法中关于夫妻离婚的规定。
      孙律师:生活中关于夫妻关系的法律事务还是比较多的,如果在事前防范工作做好,可以减少很多生活中的问题,同时也将非常便于当事人处理这方面矛盾。比如婚前协议及财产区别制,这方面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前就请律师帮助,制订相应的婚前或者财产分别制协议,一旦夫妻双方婚姻出现问题,可以直接根据协议处理这方面的事务,即使最坏到法院诉讼解决争议,法院审理双方的事务,也会主要参考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这样有准备的工作,将减少双方很多争议,也避免了空口无凭,立据为证中的证据问题。
     律师工作并不是说不会发生社会矛盾,更重要的是通过律师的工作,可以把将来出现的风险,已经充分考虑到,通过律师相应的工作,把将来可能出现的问题,先罗列出来,并找出相应的解决办法,等真出现问题时,可以就这方面问题直接解决,降低时间和经济成本。
      由于法律事务涉及到人们生活及工作的方方面面,今天也不可能全部谈到,今天以律师的身份,就法定的离婚条件简单的谈一下个人的看法,希望能够帮助部分网友,不到之处,也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根据《婚姻法》第32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判决离婚的五种情形分别是: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对于以上五个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今天先就第一个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我简单谈一下律师实务中的个人观点,其它几个方面,今后如果有时间再交流。
      重婚与同居:重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其一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比如说,两个人以“老婆、老公”相称,或者其动作、行为表现足以让周围邻居信以为是夫妻关系,又连续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以上(一般表现至少要几个月的时间),这样,才能构成重婚。重婚不但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依刑法的相关规定,触犯重婚罪的行为可能要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对于重婚的处罚较为严厉,但是实践中能证明对方有重婚行为的证据却不好收集。如果对方否认,需要同居地的邻居或居委会证明,或者有知情的其他证人证明,并且证据内容足以证实重婚事实存在。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是两个人在一起持续地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相称。有些人认为有非婚生子女就能证明有同居事实的存在,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对于构成同居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因此,不能根据有了孩子就断定出轨方构成了同居。
     证明同居的存在也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同居双方居住一处,且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比如两三个月等。在司法实践中,对因重婚或同居判决离婚的案件,很多均是有刑事案件为前堤,单存由律师去搜集这方面的证据难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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