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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电超期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0-17 9:52:12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人们日常消费观念中,热水器、家用电器只要本身没发生故障,就可以一直用下去,更有“用得越久,说明质量越好”的说法。其实,这是一个消费误区,任何热水器、家电都有使用寿命,而且超期服役的热水器、家电在使用时会出现电线绝缘老化而导致漏电、元件技术指标下降、气闭性不好、有害物质泄漏和噪音增大等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

  去年11月,居住在深圳市的柳博、柳艺两兄弟在家使用热水器洗澡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二人重度烧伤,后兄弟俩将热水器生产厂家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下称大森公司)和热水器销售方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南康公司)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该案也引起了社会较为广泛的关注。

  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判处被告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向柳博、柳艺兄弟连带赔偿共计71万余元。

  热水器使用8年后发生爆炸

  2012年11月6日20时35分许,柳博、柳艺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村二巷某房间洗手间内使用该热水器洗澡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柳博、柳艺重度烧伤。据了解,该热水器为柳博、柳艺的父母于2004年8月17日在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花费399元购买,热水器生产厂家为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型号为JSQ11—E强排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起诉热水器厂家和销售商

  事故发生后,柳博、柳艺作为原告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1、向两原告支付医疗费238201.66元、护理费39960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600元、营养费40000元等共计329761.66元;2、赔偿原告柳博残疾赔偿金620585元;3、赔偿原告柳艺残疾赔偿金744702元;3、赔偿原告柳博2013年住院医疗费130219、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4、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30万元;5、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6、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辩称,1、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案件事实上看,既不能认定事故发生是由于热水器所致,也不能认定现场热水器为不合格产品,更不能确定现场热水器为被告所生产。2、从原告提供的热水器资料上看,生产者为顺德市红玫瑰电气有限公司,被告已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该单位为本案共同被告。3、即使涉案热水器如原告所述,那么,被告也只是销售者。

  被告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辩称,1、本案事故热水器已经严重烧毁,铭牌和商标无法识别,致使商品品牌及制造商信息均无法识别,因此无法确定生产者的身份,无法证明于2004年8月17日销售的大森牌热水器即为事故热水器。2、即使本案涉案热水器为被告销售,原告对本案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当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应当适用哪一标准计算。4、护理费,根据原告已经提供医药费发票,护理费已经包含在医药费16355元,原告诉讼请求单列护理费39960元无事实依据。5、精神损害抚慰金每人30万元无法律依据。

  依法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7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柳博、柳艺的父母于2004年8月17日在被告南康商贸公司花费399元购买了一台由被告大森公司生产的型号为JSQ11—E强排式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012年11月6日20时35分许,柳博、柳艺在其租住的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村二巷某房间洗手间内使用该热水器洗澡过程中,突然发生爆炸,造成两原告重度烧伤。经住院治疗后,两原告法定代理人委托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两原告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原告柳博是一个四级、一个五级、一个六级、两个九级;原告柳艺为一个三级、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四个八级。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依职权将事故机委托深圳市燃气设备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该公司检测认为样机燃气系统气密性不符合GB6932—200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判该样品不合格。2012年11月30日,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作出深公消罗火认字(2012)第01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洗手间内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上火源发生爆炸,造成两原告当场烧伤,起火原因不排除燃气热水器漏气。另查明,涉案“大森”热水器说明书上未载明该热水器的使用报废年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责任主体。两原告提交被告南康公司电器销售服务单证明其向被告南康公司购买了涉案热水器,完成举证责任,被告南康公司否认,但提不出相反证据推翻,故应认定被告南康公司是涉案热水器的销售者。两原告提交的“大森”热水器说明书、两被告确认被告南康公司向被告大森公司采购销售“大森”热水器、被告大森公司确认其为“大森”热水器的商标提供方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大森公司是涉案热水器的生产者。至于被告大森公司是否委托他人代加工或监制生产不影响其亦为生产者的诉讼地位。《检测报告》和《火宅事故认定书》对本案责任认定的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法院予以采信。该两份结论足以认定涉案热水器存在产品缺陷。因产品缺陷造成本案损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两被告是本案责任人。关于责任比例。两被告未采取有效途径告知两原告的监护人涉案热水器的使用年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并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两被告因其缺陷产品无论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过错,均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规定燃烧液化石油气的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两原告的监护人超出该判废年限继续使用机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应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减轻两被告30%的赔偿责任,即应负7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法判处被告深圳市大森鼎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南康商贸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柳博、柳艺人民币714198.02元。

  【法官点评】

  案件宣判后,主审该案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刘雁彬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中,两被告未采取有效途径告知两原告的监护人涉案热水器的使用年限,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1999年,国家颁布《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规定了不同类型热水器的判废年限。2007年,国家颁布《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年限细则》,对彩电、冰箱、洗衣机等日常使用家电的使用年限作了明确规定。《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程》(GB17905—1999)规定燃烧液化石油气的热水器判废年限为8年,本案中两原告的监护人超出该判废年限继续使用机器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刘雁彬法官同时提醒:食品有安全食用期限已经为大家所共识,但对热水器、电器的安全使用期限缺乏更多认识。然而家电都有使用寿命,超期服役的热水器、家电在使用时会出现电线绝缘老化而导致漏电、元件技术指标下降、气闭性不好、有害物质泄漏和噪音增大等安全隐患,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发安全事故。因此,刘雁彬法官建议:一、家电生产厂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应尽到相应的提醒义务,采取有效途径告知消费者产品的使用年限。具体的可以在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使用期限进行说明的同时,在产品的醒目位置标明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年限到期前予以更新、更换。二、消费者要强化安全使用意识,注意家电产品的安全使用年限,到期之前及时予以更换。家用电器并非用得越久越好,产品安全使用年限到期了要及时予以报废、更换,如果消费者继续使用,发生损害后果自己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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