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男,出生于某年某月某日,汉族,住省光山县某乡某村。现就读于某市某学院某系,大学四年级学生。因涉嫌诈骗于2012年10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某通过QQ对话谎称自己能提供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答案,骗取了县城*镇刘某某的信任。同月20日,刘某某通过县工商银行向徐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上转存8000元钱后,徐某某关闭手机,并将其QQ号码从好友中删除,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犯罪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二人的聊天内容、通话记录、银行卡交易情况和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相关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评析】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本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
本案,徐某某通过QQ对话的方式虚构事实,谎称自己能提供事业单位招录考试答案,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从而使被害人自愿将8000元钱转帐给徐某某,徐某某取得被害人的钱财后就马上切断与被害人的联系。徐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成立网络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