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6月4日21时许,被害人雷某到其朋友经营的位于XX镇榕山路步行街的麻辣烫小吃摊处,认为相邻的“美食店”摆放在店门外右侧的餐桌对麻辣烫小吃摊的经营有影响,遂指责“美食店”的员工,并与“美食店”经营者即被告人张某发生争执。雷某将一张餐桌掀翻在地后,与被告人张某发生斗殴。发生斗殴后,被告人张某叫员工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张某跑回店内,拿一把单刃尖刀走出店门,雷某见后跑往对面街的“润芳茶庄”,并从茶庄中拿两把菜刀冲到“美食店”。此时被告人张某将刀放回店中,看见雷某持刀冲来,便跑往店中的二楼。在上二楼的楼梯转角处拿起一把铁撮斗扔向在店里离楼梯口有1米多远的雷某。雷某伸手去挡,结果左手中指末节被撮斗砸断。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有军及在场相关证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被害人雷某则到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4天,开支医疗费2645.13元,住院期间1人陪护。经法医鉴定,雷某的损伤属轻伤十级残疾。
被告人张某称其是在被害人手持两把菜刀并想搬一锅汤泼其,其才拿撮斗砸向被害人的。其的行为属自卫,不同意赔偿原告人雷某的经济损失。
【评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20条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因餐桌摆放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后,在被害人雷某持刀进入被告人张某店内时,被告人张某朝被害人扔撮斗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