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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中至人损伤不属于正当防卫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0-16 17:45:0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

    20076421时许,被害人雷某到其朋友经营的位于XX镇榕山路步行街的麻辣烫小吃摊处,认为相邻的美食店摆放在店门外右侧的餐桌对麻辣烫小吃摊的经营有影响,遂指责美食店的员工,并与美食店经营者即被告人张发生争执。雷某将一张餐桌掀翻在地后,与被告人张某发生斗殴。发生斗殴后,被告人张某叫员工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张某跑回店内,拿一把单刃尖刀走出店门,雷某见后跑往对面街的润芳茶庄,并从茶庄中拿两把菜刀冲到美食店。此时被告人张某将刀放回店中,看见雷某持刀冲来,便跑往店中的二楼。在上二楼的楼梯转角处拿起一把铁撮斗扔向在店里离楼梯口有1米多远的雷某。雷某伸手去挡,结果左手中指末节被撮斗砸断。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张有军及在场相关证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被害人雷某则到医院进行治疗,住院14天,开支医疗费2645.13元,住院期间1人陪护。经法医鉴定,雷某的损伤属轻伤十级残疾。

   被告人张某称其是在被害人手持两把菜刀并想搬一锅汤泼其,其才拿撮斗砸向被害人的。其的行为属自卫,不同意赔偿原告人雷的经济损失。

【评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刑法》20条规定,正当防卫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张与被害人因餐桌摆放问题发生争执并互相殴打后,在被害人雷持刀进入被告人张店内时,被告人张朝被害人扔撮斗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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