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或者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付出劳动,获得合理的报酬,这是《劳动法》赋予每个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然而,时下,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无视法律规定,或随意欠薪,或欠薪逃匿,甚至有的还“恶意欠薪”,以致一些劳动者采取堵路、跳楼、冲击政府、自焚等极端方式“讨薪”,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恶意欠薪”,一般只采取行政手段治理,力度不够,以致“恶性欠薪”屡禁不止,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了社会和谐与稳定。
其实,别人为你劳动,你不依法支付报酬,从道义上讲,是一种恶行,与侵占、侵吞他人财产无异,不是犯罪是什么呢?既然是犯罪,就应该有相应的罪名对其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契合法治精神。而今,拟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无疑是从法律上给“恶意欠薪”者戴上“金刚箍”。这不是随心所欲,其实早有先例可循。国外且不说,就说香港《雇佣条例》明确规定,雇主不按时支付工资给雇员,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30万港元及监禁3年。反观我国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罪”,虽然有12项罪名,就是没有一项罪名涉及到欠薪问题。欠薪不犯罪,以致“不欠白不欠,白欠谁不想欠”,暴露出我国法律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缺位。
从这个角度上讲,刑法增设“恶意欠薪罪”,加大力度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