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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岁女子经人介绍相亲 第一天见面遭男方强奸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案情分析】

40多岁的张岚怎么也没想到经人介绍自己在与一男子相亲见面的第一天,竟被该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了。5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以强奸罪判处强奸张岚的被告人韩军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

韩军家住江苏新沂某镇,生活虽然不用愁,可近40了仍没有成家。为解决自己的“头等大事”,他便四处托人帮自己介绍对象。2011年7月初的一天,“贵人”终于出现了,另一个村庄的蔡伟告诉韩军,可以为他介绍个女的相亲见面。突然撞到桃花运,韩军自是喜不自禁。而蔡伟口中所说的见面对象就是40岁露头的张岚,由于是单身,张岚也一直想找个伴,听说韩军家里有楼房,于是就答应了与韩军见面。

同年7月6日上午,韩军与张岚在蔡伟家中见了面。之后,经蔡伟安排,韩军二人到东面一间房屋聊天,不料进屋后还没寒暄上几句话,韩军就开始动手动脚起来。“你这个人怎么这样?”张岚随即予以了反抗,并恼怒的欲离开蔡伟家。见张岚要求离开,韩军称其就住在附近不远,可以带张岚去家里看看。就在张岚犹豫间,蔡伟也劝其不妨去看个究竟。一想自己本身也没什么事,又是大白天,就没多想便答应了下来。

随后,韩军驾驶着摩托车载着张岚离开,当行至新沂市某个小树木坡地处时,见四下无人,韩军停下车子,要求与张岚发生性关系,遭到张岚拒绝。此时,韩军已经按耐不住内心的冲动,他谎称自己哥哥是社会流氓,让张岚小心为好,就在张岚害怕间强行将其奸污。

事后,张岚打电话报了警。韩军由于惧怕受到法律制裁,一直潜逃在外,直到2012年8月底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军违背妇女意志,采取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韩军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结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知识】刑法中对强奸罪的认定和处罚

对强奸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生性行为前,既不违背妇女意志,又无勉强女方变范的行为,双方从内心到外部表现形式完全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使事后,因被揭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事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半推半就”的奸淫行为的认定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2]
  3、丈夫强奸妻子是否构成“强奸罪”?
  通说观点认为,由于有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性行为的义务(同居义务),即使丈夫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由权利有侵害也不构成犯罪。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一般都不把丈夫强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犯罪。
  4、“强奸”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调查近几年的案例,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对强奸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 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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