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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收购中的利益再分配问题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我国的地方国企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地(市)、区(县)、乡(镇)四类,境外资本收购的目标企业主要是(区)县(含县级市)级政府所属的国有企业。总体上来说,这类国企的行政级别是最低的,但其中也不乏有A股上市公司,也有盈利良好,资产质量优良的企业。这些企业虽然无关国计民生命脉,但在地方经济中却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它们是区、县政府财政来源的主要支柱,是解决地方就业的重要渠道,也是为地方政府分担各种社会安定与市政建设费用的主要单位之一,在各地方的经济中,这些国企的重要性同196家中央特大型企业在全国经济中的影响是一样的。境外资本收购国企国有股,首先看上的正是这些(区)县级地方国企的A股上市的品牌,生产低成本的竞争优势,低负债率的优质资产和潜在的市场发展能力。

  为什么良好的(区)县级地方国企愿意被外资收购呢?为什么地方政府舍得对国企放权呢?主要是地方政府转变了观念。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市政建设都需要资金,但从税收中获得的资金有限,地方政府又无权发行债券,从这些地方国企的分红所得资金对于集中投入的市政建设项目来说,往往也是远水不解近渴。而转让这些国企股权就可以迅速获得大量资金,解市政建设资金的燃眉之急。政府有届期,届届有业绩,业绩要项目,项目需资金。一句话,政府转让国企股权可以获得资金。而且外资投入到本地区的数额也是一种政府统计指标上的业绩。这样地方政府与外资的想法刚好有了共同点,这种“不谋而合”促使境外资本协议收购地方国企股权,而且由于有了政府的支持,成功的机会很大。

  从地方企业而言,它们原来抢着带“国企”的红帽子,但现在国家鼓励外资的政策比对内资的更多,则都希望转变国企身份,换一顶“中外合资企业”或“外企”的蓝帽子戴。地方国企管理层过去在国企“红帽子”之下,受到政府照顾虽然多,但受到政府的干预也多。在与其他多种形态的企业竞争中,从财务到人事,从市场推销的灵活程度到企业管理层的薪酬制度,都已渐渐不适应市场竞争的要求。许多政策对于管理层来说缺乏激励机制的活力,而只增加监管机制的压力,所以国企管理层也希望换一种身份:从概念中的主人转变为现实中的高薪职业经理人。从工资待遇上看,国企管理层的工资待遇偏低,有的甚至比不上市的民企还低,更不要说外企了。如国企老总的工资上限封顶,最近深圳市政府进一步明确规定,当地的国企管理者最高年薪不得超过60万。而民营企业上市公司的经理人最高年薪披露出来的是500万,〔4〕两者之间相差8 3倍。当我们通过市场选择经营管理的人才时,很显然,合理的市场化薪酬政策与激励机制对于吸引优秀人才是具有明显的感召力的。即使从高薪养廉的角度来讲,合理的薪酬政策对于经营大型企业的管理层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5〕在国有企业控股股权转让给外资后,外资必然给原来管理层较高的工资待遇,以保持企业的稳定运行,在此基础上配合资本市场上的资金运作收回投资。〔6〕

  媒体在披露这些外资收购国有股的消息时,也提到其中是否有隐形MBO的情况,地方政府官员对此均做了否定回答。但从利益关系上来分析,不排除隐形MBO的可能性。从国企角度来看,政府将控股权卖给外资,政府获得了资金可用于市政建设,与企业发展没有直接相关性,企业并不能从政府股权转让中获得资金的好处。不过企业管理层由于改变身份,有可能获得合资企业的股份或期权,因而改变实际收入状况。

  外资投入资金的回收要么是从收购的国企生产中来,要么是配合境内外资本市场交易或再融资操作。从目前国内每年的分红比例来看,外资要想收回投资可能要等很长时间,因此,对于从事资本运作的境外投资公司来说,大概不会等那么长的时间,他们更多地还是要从资本市场的运作中获得回报。如果外资采取资本市场配合回收投资,其对收购企业的发展就会更关心利润率和分红比率。企业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国内上市企业和自境外上市的收购者希望股票价值升值,希望符合市场增发和配股的资格,这对于企业的微观层面是好的,但对国家就业宏观方面是否是正向的,则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

  另外,在这些外企收购者中,香港投资公司占有一定比例。他们当中相当一部分与内地政府及企业有着多年的关系。其中一些的高管人员就是从内地政府或国企辞职到境外“下海”的移民企业家。他们在名义上是境外企业家,实质上既不是境内,也不是纯粹的境外投资者,而是处于境内与境外的中间者。他们在获得内地信息的渠道与能力方面,在与内地政府与企业管理层的沟通文化方面,均比纯粹的境外企业家更胜一筹。所以也有人将他们称为“内部相关者”。当媒体报道境外投资者的这些背景时,给读者的感觉就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实际上并不能做到完全公平竞争。

  操作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具体的另一影响是,被收购国企的职工处于雇佣者或小股东的弱者地位,在“四家利益三家谈”的情况下,职工既没有代表,也不可能具有任何谈判能力。谁来代表他们的利益呢?有人说,我们还有工会,但工会也没有实质的谈判地位,在这种情况下,代表职工利益的就只能是政府了。换句话说,政府此时应该一身兼劳资二职,同时是国企大股东和职工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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