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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相关知识】
【共同海损追偿的要件】
首先应将共同海损要件与共同海损追偿要件予以区分。
共同海损的要件有四项:
(1) 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一海上航程,面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险;
(2) 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且是有意的、合理的;
(3) 所造成的牺牲和支付的费用是特殊的;
(4) 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一定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目的。
【共同海损追偿的要件】
共同海损追偿的要件亦有四项:
(1) 构成共同海损且其费用已分摊;
(2) 追偿权利人已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对追偿权利人而言,未支付分摊费用,即未实际受有损失,所以不得进行追偿;
(3) 追偿义务人对共同海损负有法定责任或约定责任。所以义务人应当依据侵权行为或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 追偿义务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负赔偿之责。本案中,统一海运已经另案判决对涉案船舶碰撞承担60%的责任,民安保险行使共同海损分摊费用追偿权时,即应以统一海运所承担的碰撞责任的比例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