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由于海事法院与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平级,所以从这一点考虑,海事审判中并不应当使用简易程序。但考虑到海事法院受理的全部是一审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一)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相关知识
【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概说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