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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中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3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对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由于海事法院与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平级,所以从这一点考虑,海事审判中并不应当使用简易程序。但考虑到海事法院受理的全部是一审案件,《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海事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的规定。

  (一)简易程序的特别规定

  海事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海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的规定。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相关知识

    【督促程序的特别规定】

  债权人基于海事事由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务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但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并能够送达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申请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别规定】

  1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概说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0条规定:“提单等提货凭证持有人,因提货凭证失控或者灭失,可以向货物所在地海事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公示催告程序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

上一条: · 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
下一条: · 审理公示催告案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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