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牵涉众多群体性利益,因此妥善处理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时应当重点考虑:1、企业优势与企业前景;2、企业债权结构与偿债能力;3、企业重组难度与救济途径;4、政府支持力度与司法部门态度。总结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重组退出处理经验,笔者认为应当坚持尽竭尽内部救济途径,重新配置企业资源,挽救企业使之重生,防止企业歇业退市的原则,通过综合分析判断上述因素确定符合企业生存、发展、消亡条件的重组退出模式。
律师在实务中对非正常撤资外资企业重组退出采取如下模式的处置措施:
(一)法院主导模式
律师制定重组退出处置措施时应当针对非正常撤资外企的不同状况,设计符合外企现状的处置模式和处置目标。对于非正常撤资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企业歇业后,债权人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债权,尚未进入申请破产程序;其二,企业涉及的债权人债权类型较多,既有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也有大量的劳动债权与所有权保留债权,以及债权债务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院进一步确认;其三,企业停产后相应的困难无法克服、企业产品缺乏市场、企业资金严重短缺、企业在短期无法恢复生产等情形,应当按照法院强制清算方式进行处理后退出市场。律师在实务中可以考虑设计如下处置措施:
第一、律师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状况后,通过债权人会议,引导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由法院以裁判形式确认债权的性质与债权金额,并由债权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第二、律师协助人民法院对企业已经采取财产保全的企业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采取妥善的方式进行保管与运用,制定合理资产评估拍卖方案,最大限度的实现资产变现价值,为法院制定公平的清偿方案提供意见或建议;
第三、在进行财产分配时,依法准确把握财产分配的顺序。既要保证普通劳动债权的实现,也要照顾特殊员工的劳动债权的优先实现;既要考虑有担保债权的实现,也要兼顾政府相关税费的合理分担。律师在财产分配时要注意企业对财产分配的特殊的情况进行甄别,提出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保证公开、公平、透明分配执行财产;
第四、律师在处置非正常撤资企业时,应当审时度势,收集多方信息,创造条件,尽可能促成对公司核心业务的重组,达到使企业起死回生的最高目标。
(二)破产管理人主导模式
律师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企业负债较多,且债权人比较集中,债权人争议较大,企业业务前景暗淡的企业,直接采取破产清算方式,实现企业退市。但是对于非正常撤资企业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企业的债权人人数相对较少,债权集中;其二,企业的主营业务前景较好,债权人分歧较小;其三,企业通过法律处理障碍较小,企业的债务性质相对简单的情形,应当利用破产法中涉及的破产重整程序,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切实可行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实现重整计划的顺利通过执行,实现企业复兴。律师在实务中可以考虑设计如下处置措施:
第一、律师为避免破产、挽救企业,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重点对企业前景、产业行业优势、企业复兴的信心等实质要素方面取得法院的审查通过;
第二、律师主动提供重整设想,提出重整计划草案,并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了重整计划,尽可能以债权转股权方式重组企业;
第三、律师协助企业重新确定主业,为避免法律风险,律师帮助企业构建新型实体,搭建防火墙,重新确定经营思路;
第四、律师为企业实施重整计划提供法律帮助,按照债权人最大利益原则、公平合理原则盘活企业资产,提高公司资产效益,实现企业重生。
(三)政府主导模式
鉴于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与保护企业公民的社会责任,律师在出现非正常撤资企业危机时争取得到政府对处置工作的支持,取得政府的支持程度是决定处置非正常撤资企业工作成效的关键因素。对于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其一,企业经营陷入暂时性困难,企业尚未全部停业;其二,企业缺乏短期资金,歇业后短期内可开工复产;其三,企业属于当地的支柱产业或行业,撤资造成的社会影响较大;其四,其他企业经营困难,需政府外力介入协调主导的情形。律师建议企业请求采取政府主导,协调各方关系,利用各种资源,以重组方式解决企业歇业问题。律师在实务中可以考虑设计如下处置措施:
第一、律师建议企业或主动申请由政府牵头,主动协调银行、地方各部门提供资金以及企业经营中所需方面的支持,并协调由上述部门、企业、债权人协商确定企业重组思路;第二、律师应向司法部门提出相关的申请,请求司法部门实施动态保全监管措施,既确保财产安全性,又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防止引发社会对企业的信任危机,加剧企业的危机;第三、律师参与设计债务与资产重组方案,协调政府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和解,签订重组协议;第四、律师根据重组方案监控重组协议的履行与投资人注资的使用状况,为投资人定期提供注资重组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