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公司收购常识
中国法律网 > 公司收购法律 > 公司收购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公司收购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参股型并购基金参与的方式包括哪两种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3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从概念上讲,外资并购与一般的并购并没有什么不同,都是企业控制权的转移,所不同的是,外资并购所涉及的是向外资企业转移控制权。

  法律咨询:参股型并购基金参与的方式包括哪两种

  律师回答:

  1、为并购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2、适当对标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并购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于召开董事会决议并购事项前,应委请独立专家就换股比例或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表示意见,并分别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但本法规定无须召开股东会决议并购事项者,得不提报股东会。

  于公司分割案件时,前项委请独立专家表示意见之内容,为分割后受让营业或财产之既存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之价格及所受让营业或财产价值之合理性。

  公司因进行并购而成为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之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之规定。

  前项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东指派。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发行之新股由员工承购、通知原有股东尽先分认或提拨一定比率对外公开发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及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一规定之限制:

  一、发行新股全数用于被收购。

  二、发行新股全数用于收购他公司已发行之股份、营业或财产。

  三、因进行股份转换而发行新股。

  四、因受让分割而发行新股。 

上一条: · 公司收购有哪些风险?
下一条: · 收购失败的原因有哪些
  最新公司收购常识: 
·公司股权变更相关知识
·企业并购中的陷阱
·公司合并应注意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问题
·企业并购的几种方式
  最新公司收购咨询: 
· 购买公司的注意点(3回复)
·2011年吴中区社保是按照最低多少基数缴(1回复)
·20年前我公司从菜场买地并成立国有企业现(0回复)
·香港融资,资方要求要有律师楼出具保证书和(0回复)
·我的番茄出售给菜商,结果在他存放期间,出(2回复)
  北京公司收购律师:   
全部公司收购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公司收购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公司收购视频                    全部>>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