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中没有对兼并、收购做出明确的定义和说明,只有关于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法》中的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法律咨询:并购的支付方式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答:
换股、卖方融资和现金支付
相关法律知识:
《企业并购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于召开董事会决议并购事项前,应委请独立专家就换股比例或配发股东之现金或其他财产之合理性表示意见,并分别提报董事会及股东会。但本法规定无须召开股东会决议并购事项者,得不提报股东会。
于公司分割案件时,前项委请独立专家表示意见之内容,为分割后受让营业或财产之既存或新设公司发行新股之价格及所受让营业或财产价值之合理性。
公司因进行并购而成为政府或法人股东一人所组织之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之股东会职权由董事会行使,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东会之规定。
前项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由政府或法人股东指派。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保留发行之新股由员工承购、通知原有股东尽先分认或提拨一定比率对外公开发行,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及证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条之一规定之限制:
一、发行新股全数用于被收购。
二、发行新股全数用于收购他公司已发行之股份、营业或财产。
三、因进行股份转换而发行新股。
四、因受让分割而发行新股。
公司依前项发行之新股,得以现金或公司事业所需之财产为出资,且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之限制。
公司依公司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订定之重整计画,得订明以债权人对公司之债权作价缴足债权人承购公司发行新股所需股款,并经公司法第三百零五条关系人会议可决及经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之,不受公司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及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