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几年前,广东一个叫许霆的小伙子因为拿了银行ATM机多吐的钱而被判刑,引发了公众对“银行的失误,该不该由客户承担”的争议,这就是著名的“许霆案”。而最近,浙江省慈溪市也发生了一起类似的案子。
事情发生在今年2月7日。当天中午,秦小姐去了中国农业银行慈溪市分行横河镇营业所,要求取22400元钱。银行员工在柜台点了钱给她,还给了她一张“取款金额22400元”的取款凭证,要她签字。出于对银行的信任,秦小姐拿到钱以后并没有数,签完字就走了。
但是到了当天下午,银行却联系到秦小姐,说他们在结账的时候发现,由于他们的员工的失误,本来应该给秦小姐22400元,但是却给了她24000元,多给了1600元。银行要求要秦小姐归还多给的这些钱。
秦小姐清楚地记得,银行的柜台上明确印着“钱款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警示语。所以在这件事情上,秦小姐觉得她也可以“离柜概不负责”。没想到,6月26日农业银行银行将秦小姐告上慈溪人民法院。银行提供的监控显示,当天柜员确实多给了她1600元。当地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秦小姐在3天之内返还1600元。中央台驻宁波记者杜金明就此事进行了跟踪采访。
宁波慈溪市储户取钱时柜员多给1600元被判“不当得利”一案,是7月23日慈溪法院开庭审理的。8月6日,慈溪法院以新闻通稿的形式向媒体披露了此案,此事一经媒体刊发,媒体间相互转载,立刻在当地甚至是全国各地引发了关注,很多人联想起当年广州的“许霆案”。案件判决以后记者试图采访双方当事人,想了解更多的案件细节,包括这位化名的秦小姐,问问她是否上诉,但是截止发稿前法院并没有向媒体透露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和相关的细节,但很多媒体仍在对此事进行后续的关注。
凭什么银行多给钱,我们就成被告了,银行少给钱,我们就要不回来呢?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张春蔚发表了自己的见解。
张春蔚:它不是商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它更多的会强调银行的威仪,银行做法的规则性。老百姓可能想律师费得多少钱,但是银行财大气粗不怕,它要的就是你就得服气,你就得把钱拿出来。这是一个不对等的规则时,可以要求别人离柜概不负责,无论是拿到假钞还是少数了钱都不会去找补回来,但是银行多给了钱就必须分文不少的退出来,它的态度还比你横,还敢动不动就打官司。
我觉得农业银行应该把“离柜概不负责的条款”取消,可以打这个官司,而且从道德层面上,秦小姐确实应该把钱退回来,但是概不负责的条律可给别人送上了尚方宝剑,现在要打这个官司得先把“离柜概不负责”解释清楚。
市民:秦女士不应该把钱还给银行,本来是银行的失误,为什么要判秦女士负责呢?它自己规定离开柜台就不负责了嘛,那我们如果去取少了也找不着他们,他们也不会承认,他们自己的失误要我们老百姓来承担责任;那个条文规定离了柜台都不负责任,我取了钱回去了也不负责、不归还。如果钱银行少给我了,那我不可能到银行又要回钱,银行也不会归还给我。
其实,1600元本身并不算大事,秦小姐也只是被判还钱,还不至于像许霆一样还得坐牢。但是这件事却还是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网友质疑说:“假如银行少给了钱,你只要离开柜台,他们就不承认了。那么反过来,银行多给了钱,离开柜台后为什么要储户自己负责呢?这是典型的不对等、不公平、不要脸,是霸王条款。”
基本上就是如果是你得利,那不行,你属于违法得利,但银行得利是正当得利,是不是可以这么解释?
张春蔚:在这件事情当中,这位秦小姐和当班的职员之间的矛盾,因为他多送了1600块钱给秦小姐,我觉得不管他们两个人认不认识,反正这1600块钱,你银行要处理的是员工。最后是这位银行员工和秦小姐之间的问题,而不是说银行你替你的员工的错误出头,要求返还“不当得利”,这个不当是什么不当?是员工的不当还是秦小姐的不当。
的确,现在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储户和银行发生利益冲突的报道。比如有人在ATM机上取钱,马上拿到同一家银行还不是另一家银行,马上到同一家柜台的银行存钱,结果发现里面有假钞,找银行理论假钞马上直接没收,但是银行不会再给你同样的真钞还给你,实在是让人很抑郁的事情。但是储户没办法天然处于劣势,没办法取证是从这个银行的ATM机里取完钱之后直接送到柜台来,中间只要离开了摄像头就没有办法来举证。
张春蔚:到最后发现,规则是替别人设置的,一旦到自己这规则好像就没用了。银行“不当得利”时,储户无法取证。我们觉得银行的利润越来越高,然后甚至他们的收入也越来越好,但是在服务规则上,服务质量上还是跟我们的需求有差距。
对于浙江慈溪发生的这件事,银行业内人士又是怎么看的呢?一位银行内部人士对经济之声记者王思远说,他觉得在这个问题上,银行处理得不是特别合理。
内部人士:无论从经济方面,还是从起诉手段,银行是属于强势地位的。银行当然也意识到了这些问题,是柜台人员的问题就应该加强业务的培训,避免这种过错的产生;对于ATM机这种机械设备应该经常做清理、维护才能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不能单单靠多给了钱,银行比较强势,就要追究责任,不给就要告你,这样其实不是特别合理。
近年来,银行与储户这类权责不对等的纠纷增多。一位大银行总部的工作人员认为,如果是柜台取款,出了问题应该由银行职员负责。不过如果是ATM机取款,那就要看具体情况了。
工作人员:无论从ATM取款,还是柜台取款,都没有特别明确到底应该怎么追究过错责任。但是如果从柜台取款肯定是柜员跟客户之间有当面的钱款两清的交接,如果是柜员犯了错误,最后清机时发现了长短款的现象,这种情况下过错应该是由柜员来承担的。ATM机也有这种情况,一种是取了一千块钱可能给了1100我也没有点就拿走了,这个时候实际上是ATM机出的故障,责任也是应该由银行来承担。如果我取了1000出来1500,点完之后发现这个事挺好,又多取了挺多笔,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个人也应该承担一些连带责任。
在了解了各方态度之后,《天下公司》记者找到了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新闻处处长丁园。但可惜的她并不愿意对这一事件发表观点。
丁园:我这只是新闻处的,我不是新闻发言人,我们这边只负责接受采访的申请。如果你需要采访的话就得麻烦您拟个采访函过来。我作为行里员工,没有权利对这个事情做评论。
没有权利做评论,有权利做什么呢?这位银行工作人员说的话真的又让我们想起了之前的“许霆案”,许霆因为拿了ATM机里多吐出来的钱就坐了几年的大牢。之前也曾经在节目当中介绍过,英国的汇丰银行ATM机出现了同样的问题,结果很多英国人都去排队取款,取双倍,还排了很长的队。大家非常有秩序,直到有关部门发现问题之后来了之后说大家不要取了,机器出现问题了,大家就走了。但是之后,这家银行并没有去挨家挨户的找这些人要求他们退还多得的钱,他们宣布是自己的错误,而且自己来承担所有的损失。取钱的其实都是自己的用户,用户不承担责任。这两件事对比一下,我们的银行国内的这些银行是不是真的是跟国际接轨了,已经没有什么提高的地方了?
张春蔚:别人的公司真的是输的起,是自己的问题就是自己的责任,不是把储户当贼来防,不是把储户当做“不当”来制止,而更多的是反省自己有什么做的不好。比如我个人就会想,某银行连1600块钱都能够多数出去,不知道这业务员是怎么培训的,工作的责任心在哪儿?在这个过程当中你只是想的护犊子还是想如何把事情解决的更尽善尽美。再比如1600块钱,我觉得秦小姐并不是说不愿意退回去,是得给一个说法,比如给对方送张金卡或者给一个权利都可以。我觉得在眼下的这场新闻战当中,某银行受到的损失远远比1600块钱大,因为他让大家看到的是员工的无理,银行处理的不利,和危机公关上所展现出来的陈腐之气。
虽然秦小姐不愿意还钱给银行的理由,得到了不少公众的支持。但是法院判决她还钱也不会是没有理由的。有专家认为,如果冷静分析,法院判决储户“不当得利”是有比较充分的理由的。北京市律师协会委员律师包华也认为,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包华:法律上针对于“不当得利”界定的内容是,没有法定或者说约定的事,由一方得利而另外一方有所损失,“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是要求进行相应的返还的。这个案件银行利益受损而储户得到了多余的利益,其实是符合法律上规定的“不当得利”概念的。
银行的“离柜概不负责”条款,实际上一种商业惯例,起着促使储户当面点清票款的作用。对银行来说,它们要以这一条款保护自己,免受太多不正当的官司侵扰。但是银行不能因为考虑自己的利益,就忽视储户的利益。包华律师说,“离柜概不负责”本身也是错的。
包华:银行“离柜概不负责”这个规则是有问题的,如果储户能够有证据证明从银行柜台上渠道的款项、办理的手续等存在瑕疵,其实是可以向银行进行反映的,银行也要赔偿。现在储户之所以在离柜之后无法去主张权利最核心的一点是举证难,一旦离柜之后储户发现有假钞或者有瑕疵,很难举证是银行导致的。举证难的问题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举证或者让银行进一步配合的方式来解决,并不是银行的“离柜之后概不负责”这句话是对的,或者法院判决银行不承担责任不是因为这个规定,而是因为举证能力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副教授吴景明认为,“离柜概不负责”这个霸王条款应该废除,如果不废除,法院判决储户一方“不当得利”就是不妥的。他说,银行本身有失误时,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但在我国,目前有过错一方不承担责任,却让无过错一方承担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很多银行业法律系统,还没有更好地照顾到弱势一方的利益。包华律师也说,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银行应该多承担举证责任。
包华:其实现在的银行服务过程中也在增加相应的服务内容,比如在取款之后会在公共区域里放一台验钞机,就可以当场回避关于从银行提出来的钱里面有假钞的问题等,这些方面都是银行服务需要提高的地方。但是同时在规则制定的角度来,银行也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比如银行的监控录像,如果涉及到双方的民事纠纷,银行应该主动取证,这样才能做出来相对比较公允的结果。
银行方面应该多承担举证的责任,起码我们看到很多地方别说多承担举证的责任了,离柜概不负责这句话几乎是差不多,每个银行都能看到这条。
张春蔚:这是一个行业的陋习和陋规,而不是这个行业约定俗成的必须的规则。当我们原有的国有银行已经进入到商业银行的时候,应该更多的遵循互惠互利的商业规则,而不是你强我弱或者我定规则你来执行、但对我没有约束的霸王条款。所以对于这1600块钱,银行还是用了老思维、老观念和老做法,这既使它的品牌受到伤害,也使得自己员工的失误变成了储户和银行之间的敌我矛盾。我想银行真的认个错、服个软、然后好好跟客户解释,1600块钱是很容易要回来的。
归根到底结局上,储户在这到底是上帝还是什么就不能好了,这个角度明显不是上帝的待遇。而且如果银行给柜台取款的储户的钱少了,再回来找肯定不可能了,离开柜台了不可能再负责任了。还有在ATM机上取了假钞之后银行说要没收,因为你存过来的是假钞,我不能证明你是从我们ATM机里取出来的假钞。而且ATM机有很多是外包给一些公司做的,利润点太低银行不负责这部分,也没有相关保证监控ATM机里存进去的是真钞,这也不在银行的责任范围之内。所以这些都可以剔出去,银行觉得自己受了损失就必须找补回来,储户如果受了损失好像跟他一点关系没有。我到银行存款根本不是上帝,大多数人没有享受到这种待遇,这位秦小姐心里面也是这种想法,储户的待遇怎么这么低呢?
张春蔚:所以1600块钱更多的是像秦小姐这样的储户,对于这样不平等条约的抗击,而不是真的想拿下这1600块钱。当银行把自己和储户之间的矛盾上升到官司的时候,最终发现损失的不仅仅是1600块钱,甚至会让它的品牌、员工整体的能力受到更多公众的质疑。
可能真的是很多时候消费者或者是储户碰见这样的事情会忍气吞声,因为自己没有办法举证,所以也希望有这样事情的朋友多多的向媒体爆料,让大家都充分认识到我们是不是必须要在这样的银行里面去存款。中小储户只能被迫的接受,大企业可能不会那么怠慢,轻则上亿的贷款,我相信不会有怠慢法。
张春蔚:只有当一个行业的竞争真正充分的时候,所有的行规、所有的陋习、所有的自说自话都会归还于规则的公平,而不再是自己单方面的约定。
离开柜台概不负责,这场官司当中法院也没有对于实际上出现失误的银行方进行什么样的处罚,没有提到任何的,其实出错的是银行。
张春蔚:出错的是银行职员,甚至到最后一不认怂、二护短、三还叫板,这样的过程是它把自己的失误变成了一场品牌危机。
双方对维护来说是公平的,但是法律的制定是不是应该考虑对于举证很困难的弱者应该多加一些帮助。
张春蔚:眼下为止,银行还是专门的机构,很难专门为个体进行很细致的配套服务。
目前为止,只能提醒广大的储户朋友,不管怎么样您要带上验钞机,带上您的数钱器离开柜台的时候查清楚不要再受这种委屈了,否则真的没得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