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如果当事人直接授权由仲裁机构强制执行,由于法律并未把此项权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并不能因当事人授权而取得该项权力,故仲裁机构无权行使该项仲裁权。
法律咨询:实践中撤回仲裁申请的表现形式有哪些?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从仲裁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看,撤回仲裁申请可以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及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事项后,仲裁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二是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即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基于仲裁申请人的某种行为,仲裁庭推定其有撤回仲裁申请的意思,从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
申请撤回仲裁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⑴撤回仲裁申请须由仲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提出;⑵撤回仲裁申请须采取书面形式;⑶撤回仲裁申请的时间,须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后,仲裁庭尚未作出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之前。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案件之前,无须提出撤回仲裁申请,而仲裁庭一旦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则意味着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作出了终局性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不能再提出撤回仲裁申请;⑷提出撤回仲裁申请需当事人自愿。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与当事人申请撤回仲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40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41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42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43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44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45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第46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47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48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49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50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51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53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54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