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国家赔偿新闻
中国法律网 > 国家赔偿法律 > 国家赔偿新闻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国家赔偿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扩大国家赔偿范围的建议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1-3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国家赔偿范围应当扩大,扩大到所有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或公务行为的领域(而不仅仅是一部分公务行为),扩大到公务行为给他人各种权益造成损害的领域(而不仅仅是人身与财产权),扩大到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全部方面(而不仅仅是“损十赔一”的范围)。具体讲,国家赔偿范围应当作如下扩大修改:

  第一,将国家赔偿范围的确定模式改为概括式。如前所述,现行的国家赔偿范围,是以列举式的方式来确定的。这种模式存在着“挂一漏万”的严重缺陷,阻碍了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大。所以,修改国家赔偿范围确定模式,将列举式改为概括式,使所有的国家机关(除人大以外)的职务行为以及因此造成的损害,都能够列入国家赔偿范围,而不至于因为不符合某些列举的“技术”性特征而被排除在国家赔偿的大门之外。《国家赔偿法》逐一规定赔偿范围的形式应当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一方面,以职务行为为标准概括规定国家赔偿范围,明确只要符合这个总的概括标准的行为或事项,都属于国家赔偿责任的范围,无须逐一列举;另一方面,如确有需要排除的事项或行为,再用否定列举的方式进行逐一的排除。使国家赔偿范围的模式成为肯定概括与否定列举的结合,使国家机关职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成为一个法律上的原则,排除责任则成为一种例外,而例外是需要特殊、具体、明确的法律根据的。

  第二,将所有的权益统统纳入国家赔偿责任的保护范围。《国家赔偿法》目前只有人身权和财产权,而且人身权的内容也很不全面,实际上只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两个方面。这显然是很不合适的。因此,建议立法取消这种对权利保护的限制,使各种各样的法律权利和相应利益都一视同仁地成为《国家赔偿法》的调整范围和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具体说有两点:一是将“人身权、财产权”的限制规定取消,明确肯定所有权利范围;二是肯定合法利益损害也应当受到承认和保护,国家机关职权行为对这些利益造成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宽泛地解释合法权益,明确只要不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经过法定程序的认定所获得的权益,就应当属于“合法权益”。国家赔偿责任是救济责任、弥补责任,有损害的事实就应当有赔偿的责任。这一点,与行政诉讼制度不同,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程序,它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行为的评价和效力问题,而不是损害结果的赔偿问题。

  第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主要根据有:一是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一样,可能违法,也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说在理论上没有什么疑问;二是抽象行为的现行监督与责任机制中,没有赔偿责任,只有其他监督制约手段,如撤销、责令纠正等。这些手段只能解决国家机关的行为效力问题,不能解决受害人的损失弥补问题,始终是一个明显的缺陷、不足;三是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或者是违宪审查制度中,都有抽象行为的损害赔偿制度内容,足见其世界潮流性。

  建议将规章和规章以下的抽象行为统统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因为规章只是执行法律法规的一种措施形式,毕竟不是法律法规本身,不能豁免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另外,尤其是规章以下的其他抽象行为,从中央各部门至乡镇政府等,都在频繁地实施和使用,也在频繁地和直接地与个人权益发生联系与“冲撞”,这些抽象行为既不具有立法性,也不具有所谓的政治性或政策性,只不过行为的对象更广泛些罢了。完全没有必要把它排除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外。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我们有必要通过将抽象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方式,来进一步提升我们对抽象行为的监督责任水平,增大对抽象行为的监控力度和责任追究力度,更重要的是,扩大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范围,使救济与责任制度更加完善和全面。

  第四,增加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目前只是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没有规定合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这种制度范围,实际上是将赔偿法、救济法狭隘地理解为责难法、追究责任法的一种反映。我认为,国家赔偿责任,本质不在于如何评价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而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从损失角度看,无论国家机关的职权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都与是否有损失和该损失是否应当由受害人承担无必然的联系。事实上,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是有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制度的。如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房屋拆迁补偿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补偿做法更是广泛,其效果也是好的。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补偿制度并没有全面得到法律的承认,也就是说只是局部范围的;而且,补偿的标准也是“适当”或“相应”的,没有体现责任弥补性质。在《国家赔偿法》中增加合法行为的补偿制度,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足够的弥补,既能充分体现国家赔偿制度是弥补受害人损失制度的本质,也能将补偿制度统一化、法律化和规范化。例如,在公安机关拘留强制措施中,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是无辜的,应当被解除拘留。而公安机关当初拘留他也是因为有涉嫌证据,符合拘留条件,后经查证无罪而释放。在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既不违法也无过错,公民既没有犯罪也没有过错。但被羁押所造成的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而这种损失没有理由让该公民自己负担。解决这种问题的唯一合理、公平方案,就是进行合理的、足够的补偿,以实现对受害人的救济。

  第五,将公有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公共设施的功能是服务于社会大众,有明显的公共利益特征,相当多的公共设施还是由国家机关设立和管理的,或者是由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共设施的设立与管理,始终有国家行政职能或者是公共行政职能介于其中,有明显的行政作用或性质。因此,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当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而不应当属于私法或民法调整的范围。从实际上看,将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有利于更加全面和客观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否则,在民事赔偿程序中,我们始终无法对介于其中的国家行政或者公共行政行为进行评判和决定效力。另外,从公法与私法分野的国家看,公共设施致人损害的赔偿,也都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事项。我们的制度和观念,更接近这些个国家,参照这些国家的做法,对我们是有益的。

上一条: · 菲律宾总统:根据“一中原则”处理射杀台湾渔民事件
下一条: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最新国家赔偿新闻: 
·中方已向美方提出严正交涉!
·商务部:消费市场持续恢复向好 呈现三个特点
·提前还房贷是聪明还是糊涂?银行员工:不少人还
·大陆打响“第一枪”,邱国正喊避战,金门终于放
·国家发改委:将从4个方面26项举措发展银发经
  最新国家赔偿咨询: 
·会怎样处理?(2回复)
·伤残军人抚恤金(0回复)
·公务员辞退(1回复)
·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的在校生有补助吗?(0回复)
·案件(0回复)
  北京国家赔偿律师:   
全部国家赔偿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制新闻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国家赔偿新闻
最新
推荐
热点
 
  国家赔偿视频                    全部>>
国家赔偿公民 毋忘追
发篇帖子被囚八天 灵
女清洁工“捡”金案:
黄静起诉华硕终获国家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