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15条和《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8、19条的规定,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程序: 一、申请。应缴交下列材料: 1、强制拆迁申请书; 2、行政裁决书; 3、行政裁决书送达回证复印件; 4、证据保全(拍照、测绘、交易所评估市场全交吉价评估书并公证);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6、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拆迁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责令。由市政府发出责令限期拆迁决定。 三、强制拆迁。由市政府责成城监、公安等部门强制拆迁,或由市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