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聘方: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乙方)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2号鸿苑大厦20层 电话:13465909091 邮编:250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甲方因业务需要与乙方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事宜,经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 乙方接受聘请,指派律师 等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具体工作范围:
(一) 日常法律事务
1、协助甲方处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对外签发律师函。
2、根据甲方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现场提供法律意见;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3、草拟、审查或修改甲方有关合同和法律文书。
4、根据需要,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5、协助甲方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企业的劳动合同。
6、协助甲方组建并帮助管理其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甲方经营方式与自身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
7、为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二)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
1、为甲方进行专项事实调查、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就甲方之行为和有关法律事实出具《律师见证书》;代办各类公证服务。
3、根据企业委托,代办企业工商登记、商标权、专利权申请和注册等事项。
4、根据需要,参与企业的改制、资产重组、上市、股权转让;机构合并、分立、收购;企业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事务,并就以上事务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5、为甲方代办信贷、抵押贷款、项目融资、银团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中的法律事务。
6、为甲方办理房地产、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筑报建、楼宇买卖(预售)、楼宇按揭、物业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手续。
7、通过法律途径代理企业追讨各类债款;代理索赔、债权担保事宜;
8、办理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保险、资产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设备)转受让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9、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代理诉讼、仲裁类法律事务
1、代理甲方进行民事、刑事、行政、经济诉讼或仲裁以及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2、代理甲方在行政处罚、复议程序中的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条 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不局限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律师。乙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指派所内其他律师共同成立法律顾问小组提供服务。
2、乙方律师应在工作中进行业务分工,发挥集体智慧,共同合作研讨处理企业的重大问题,力求制定最佳的处理方案。
3、乙方所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除此之外,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4、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5、工作计划外,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为保证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律师提供或介绍办理甲方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真实、充分、准确。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可以是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甲方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及研究等。
甲方不能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或不能及时提供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该项法律事务。
2、如乙方委派的律师在任期期间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调换责任律师,甲方亦可单方面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同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应不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且不应把意见强加于甲方。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悉或获取的对方的一切信息或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各方均应以善意及诚信的方式处理此类信息或资料。非为各方同意或相关业务所必需,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人就该信息或资料作任何披露。本项义务不受本协议第八条合同履行期限的限制。
5、乙方指派的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事务急待办理或待办理事务非该律师能力足够应付时,应另派律师完成或协助完成该事务。
6、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章程、合同、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书等,甲方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送交乙方一份存档。
7、本合同因期满终止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律师应尽最大的善意处理尚未完毕的法律事务,并与甲方妥善安排好法律事务交接等相关事项。甲方提出须由乙方律师继续完成的事项,乙方律师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或法律工作交接完成时止。双方就非诉讼或诉讼事项另行订立有委托合同的,乙方律师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委托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提供本合同的第二条之(一)"日常法律事务 "所列项目服务时, 不再另收报酬。提供本合同的第二条之(二)"代办非诉讼法律事务"和(三)"代理诉讼法律事务"所列项目服务时,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及本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业务收费的标准另行支付律师费,并享受乙方给予法律顾问单位相应律师费的至少八折的优惠,双方应同时就委托事项另定委托合同。
第六条 本合同的甲方代表了与其有资产关系的下属关联单位,甲方下属各关联单位可获得本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所有法律服务,并且都可以得到相应的收费上的优惠待遇。
第七条 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及本律师事务所关于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向受聘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合计 元整 (大写 )。该款项于本合同订立后3日内支付。
注1、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按实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2、如双方续约,顾问费可根据乙方工作量再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聘用合同期间,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甲方 : 乙方: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2008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