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已经进入一个高速增长期,据统计国内www站点已经突破60万个,网络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网上不良信息也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加强对网络的管理,2004年,全国范围掀起了网络扫黄风暴,一批黄色网站因此关门大吉。从2005年3月20日起,信息产业部33号令发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开始实施,要求所有的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这个规章发布后,在网上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在法治社会,一项立法能引起广泛关注总比无人问津强得多,至少说明这项立法对社会具有强大的影响力。而且,事实上很难找到一个尽善尽美的立法,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可以成为不断完善立法的动力,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不同观点的碰撞比简单的附和叫好更有利于法治的进步,这也是法治的要义所在。
一、规范非经营性网站的法律法规
离开法律,互联网必将处于无序状态,因此,互联网就是法网。虽然互联网在我国发展的历史并不长,相关的网络法律法规也很不完备。但是,调整网络的法律规范还是不少的。据不完全统计,从1996年以来,关于网络的法律法规多达45个之多。从法律的层次上讲,最上位的非宪法莫属,宪法上明确了规定了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这实际上是建立网站的法律基础。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也是规范互联网的基本法律规范。在法律之下,还有行政法规,如国务院2000年9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后者专门明确要求对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而信息产业部33号令发布的这个规定在法律层次上属于行政规章,虽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可以说是小法影响大,从网络上对这个规定出台后的反响可以看出。在法治社会,一切都是\"法律之治\",因此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但是,立法也并非越多越好,而要考虑到立法本身的价值、效果。上述的几十个法律规范中,绝大部分都是行政规章,级别较低。
二、非经营性网站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规范的作用,既包括对违法行为的制裁,而更重要的则是对权利的保护。对包含违法内容的非经营性网站,当然要依法予以惩处,这是无庸置疑的。而绝大多数的非经营性网站是合法的,提供了大量的有益信息,对网站发布者权利的保护,实际上也就是保护了网民依法从网上获取信息的权利。在现代信息社会,这是公民的重要的权利之一。而目前的法律规范中,对非经营性网站保护的内容不多,而限制的内容不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条例》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而经营这种业务的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而非经营性网站多为个人网站,无法成立公司。
如果成立公司,可能就已经是经营性网站了。而非经营性网站如果开办论坛,根据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还要提出专项备案申请,而这种审批更加严格,目前取得论坛开办资格的网站了了无几,因为论坛要求24小时监控,有几个人能不睡觉办得到? 这样严格的规定与网上热闹的论坛景象不成比例,使得法律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而非经营性网站如果刊登新闻,根据《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更是不行的。个人网站即使挂个付费广告条,以维持网站生存,可能也被视为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如此下去,非经营性网站难道只能靠\"无私奉献\",这样的网站可能会生存艰难,互联网的生机将会何在?法律,不应
当是限制的代名词,而更是权利的保护神,包括保护网民上网的权利和网站发布合法信息的权利。
三、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必要性
33号令调整的对象是非经营性网站,所谓非经营性网站,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它相对于经营性网站而言。目前,从网络上的情况看,绝大多数网站都是非经营性网站,正是这些网站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最重要来源。而在非经营性网站中,有相当数量的都是个人网站,这些个人网站大多是网站站长们在业余时间自费建立起来的。守法的非经营性网站对促进信息共享、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正是少数不良网站的存在,迫切要求国家加强对网络的管理,而备案是一种重要的管理方式。但是,由于社会上对网络理解程度的差异,也存在着一些对网络\"妖魔化\"的倾向,把一些不良现象统统归咎于网络。但如果在在立法时,也对非经营性网站设置重重壁垒,实际上会阻碍网络的发展。管理网络,其实也应当象大禹治水一样,在于疏而不在于堵。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要求对非经营性网站进行备案,对不存在违法内容的网站应当及时予以备案,而违法内容应当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不能随意进行扩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