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解决上述纠纷的问题日益突出。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全面解释了网络著作权纠纷应当如何准确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于解决大量类似的纠纷起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本文尝试依据上述解释,结合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有关案例和法律实践,对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常见问题逐一探讨如下:
一、网络著作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传统原则。在这里,“侵权行为地”解释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即侵权作品通向网络的临界点[1]和实施侵权操作的计算机或服务器的实际所在地[2],根据法理,这种解释实际指的是“侵权行为实施地”。《解释》还规定,当运用上述方法难以确定管辖法院时,发现侵权内容的所使用设备的终端所在地即可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侵权结果发生地”。
《解释》实际上确定:网络著作权案件以被告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为主,侵权结果发生地为补充的管辖原则,即当著作权人发现有人在网上抄袭他的文章时,著作权人应当首先向该抄袭人的住所地或者该抄袭行为所运用计算机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难以确定,则可向发现该抄袭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法院起诉。
但是,该《解释》没有回答如何判定网络主体的真实身份和住所地的问题?因为网络本身是虚拟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往往难以确定,即使判断出在某个城市,又如何确定它到底托管在那一处呢?这类信息通常都不是公开的。至于被告的实际住所地,对于一个具有中国域名的侵权人而言或许容易操作,找到它的住所地只需向CNNIC查询即可,但对于大量的没有独立中国域名的个人侵权行为却难以查找。因此,最高院应当根据网络的特点,进一步明确如何判定网络主体真实身份和住所地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