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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条例的核心条款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5Law.cn 2012-9-2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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