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得金融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 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具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 属于金融衍生工具,但是,如果衍生工具被企业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则不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