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多层次的财务治理主体
从公司的终极财产所有权至最终财产使用管理权之间,存在着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因此,企业财务治理主体表现为多层次性,即每一层面都是下一层面的财务治理主体。一般来说,下一层面的治理主体受制于上一层面治理主体,执行者受制于委托者或决策者,决策者受制于监督者和所有者。在国有制公司中,国家政府既可以所有者身份作为治理主体,又可以社会管理者身份成为治理主体,参与公司的财务治理行为。
2.多个不同的特定财务治理客体
相对于多层次的财务治理主体来说,每一财务治理主体都面对一个或一群特定的治理客体,即各治理主体在其财务监督权、财务分配权和财务决策权范围内被掌管、被制约的对象,这些对象可能是子公司的经营者及其财务行为,也可能是公司某一职能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或是同一层面各主体制约的其他职能部门的财务行为。
3.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于一个财务治理结构中
不同层次的财务治理主体与客体,需要针对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如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需要采用契约或合同的方式,规定各自的财务权利和义务;采用解聘或辞职的手段,弥补契约的不合理或一方不履约;在不同经营者之间需要采用确定薪酬方式,固定双方的委托代理关系;采取扣减薪酬或增加奖励等手段,激励代理方努力。这些不同的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共存于一个财务治理结构中。
4.相互制衡是财务治理中的基本状态
与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不同,财务治理中的主体与客体、不同的委托方与代理方、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之间,按照市场规则形成相互约束、互为条件的制衡关系。在这种制衡关系中,高层与中、下层经营管理者之间,终极所有者与法人财产所有者之间,彼此的关系既表现为权力统制与服从的关系,又表现为依靠契约相互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超越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或不作为,都有可能使这种制衡关系遭受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