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济犯罪危害的是社会经济关系,一般是以学界对经济犯罪的理解为限度。经济犯罪应当从犯罪主观上的非法谋利性和客观上的行为经济相关性来理解,刑法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是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学意义上的经济犯罪略广,行为外延更为丰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观目的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二是发生领域为经济活动及其相关活动;三是侵害经济关系或经济秩序。对于公司经济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种典型的犯罪形态。
1、资本犯罪
资本犯罪是指违反公司资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资本遵循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项基本原则,这是维护公司市场信誉、实现股东权益和保护债权人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资本筹集、营运和变动过程中,滥用股东与公众信任,将严重危害投资者、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中介组织出具失实证明文件、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行为均属资本犯罪之列。
我国公司法采取法定资本制,即实缴资本制。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经济实力的昭示,是公司资信度的标准。资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资本不实,影响交易安全。一般而言,资本犯罪的刑法设计为结果犯,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需要注意,虚报注册资本与虚假出资的区别在于是否真正地出资;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区别在于是否经过合法审批程序,欺诈发行虽经合法程序但为欺诈取得。
2、环境犯罪
公司环境犯罪集中在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规定。该节规定的十余个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构成。环境犯罪破坏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生态环境,危及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犯罪的前提是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宪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刑法都对破坏环境行为严厉禁止。经济发展中,应当杜绝为吸引投资而忽视环境保护、忽视生态破坏的短视行为。公司为追求短期利益,倾向于降成本外部化,以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获取高额利润,这也是环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3、财务欺诈犯罪
欺诈是与诚信相对而言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具有自身的逻辑,以诚信作为伦理基础。欺诈行为是与市场经济背道而驰的。现代经济学理论重视经济伦理的建设,认为市场经济作为人类经济生活和行为的基本模式,具有内在的道德意义和价值尺度,不能无视道德的考量。正如艾伦布坎南指出,根据市场是否满足正义的要求来评价市场正在成为一种趋势。欺诈行为消解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比如,“安然事件”以及系列财务造假引发西方国家对公司诚信的再度思考和重视。对于我国正在建设中的市场经济更需要健全信用机制。
公司欺诈犯罪在设立、运营和破产清算阶段均有表现。表现为:(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的;(2)制作虚假招标投标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3)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或公众的;(4)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5)法定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的;(6)清算时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作虚伪登记的;等等。以财务造假等公司欺诈犯罪为例,某些“精明”的公司伪造数据、虚报业绩短时间内使股票不断升值,但最终导致投资者重大损失、市场信心严重挫伤。
4、金融犯罪
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中。公司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管理过程中,与金融工具密切相关。现代经济生活中,资本运作已经成为公司战略管理中的重要一环,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能否从资本市场上顺利筹资并进行运作或从金融机构获得支持是决定一个上市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指标。资本市场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规加以维护,公司违反金融法规破坏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进一步划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罪、货币犯罪、外汇犯罪、存贷款犯罪、金融票证犯罪、证券犯罪等。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金融犯罪之规定不能应对既有之金融犯罪。以证券犯罪为例,上市公司再融资一般是通过增发新股和配股。前期准备阶段虚构利润和投资项目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按照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等论处;资金到位后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占用募集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此两种行为(或者说犯罪)往往使中小投资者无法对投资实现有效的监管,最终导致投资者的巨额损失。有观点建议分别增设擅自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罪和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罪予以应对,值得进一步研究。
资本犯罪、财务欺诈犯罪、环境犯罪、金融犯罪是四种典型的公司犯罪形态。公司犯罪的其他类型如侵犯知识产权、危害税收征管、走私、扰乱市场秩序同样可辟专门篇幅予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