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年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本法所称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
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 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怕得缴纳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