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所规定的税务登记内容变化之一者,均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实际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
(1)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名称;
(2)改变法定代表人;
(3)改变登记注册类型;
(4)改变注册(住所)地址或经营地址;
(5)改变银行账号;
(6)改变经营期限;
(7)改变通信号码或联系方式;
(8)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9)其他改变税务登记的内容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