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建设公用基础设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福利事业等项目,经政府批准,出让金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50%返还。
外商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免征,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属先进技术企业、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企业的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口创汇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全年产值70%以上的, 继续减半征收。
设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按 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设在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所得税按30%的税率先征,后由财政返还,使其实际税负仍为15%。
外方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投资开办其他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出口创汇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在我市贫困山区投资开发农、林、牧业等企业,可将企业当年缴纳的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全部返还给企业;对其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可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中返还给企业60%;对其它生产性企业,可从企业当年新增的增值税地方留成的25%中返还给企业40%。缴纳农业特产税的企业,按当年新增的农林特产税的50%返还给企业。
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牌照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