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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的默示义务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 2012-9-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提供绝对适航(Absolute Seaworthiness)的船舶

  船舶适航是相对的,世界上根本不存在在任何时刻及航线上都绝对适航的船舶。对船东承担的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有三种常见的不同程度的要求:最严格的就是普通法所规定的绝对适航,或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内写明船舶必须“密水、坚实、牢固并且在各个方面适于航行(tight,staunch,strong and every way fit);其次就是海牙规则(Haguel rules)等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克尽职责(Due Diligence)的适航义务;第三种是GENCON合同中所规定的只要非船东过失及参予(Personal Fault and privity)就无须对不适航负责。显然,第三种适航要求是最为宽松的。

  在一个具体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船东要承担何种适航义务要视合同的规定而定,毕竟,绝对适航义务是可以用明确的合同条款加以排除的。但是我国的《海商法》却明文规定了航次租船合同下船东应承担克尽职责的适航义务,排除了双方当事人在这一问题上进行选择的可能性。

  (二)合理速遣(Reasonable Despath)

  即船东应合理地开始和履行航次。船舶在开往装货港的预备航次中,在装货港和卸货港以及在装、卸两港间的航行途中,都应合理地在最短时间内履行合同。在连续航次的情况下,船东的合理速遣义务适用于每个航次。

  此项默示义务意味着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倘若船东违反此项义务,则可能招致租船人索赔甚至终止合同。

  (三)不得不合理绕航(Unlawful Deviation)

  即船舶应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驶往卸货港。所谓合理绕航,是指为了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或者在海上救助或企图救助生命和财产所发生的绕航。除此而外,均属不合理绕航。

  由于历史的原因,本项默示义务构成航次租船合同中比条件条款更为严格的一项条款。一旦发生不合理绕航,会使整个航次租船合同失效,船东不仅面临索赔,而且无法依靠原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赔偿责任限制,船东互保协会也将中止其保险责任。因此,船东对此项默示义务决不能掉以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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