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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屋买卖应注意事项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 2012-9-2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避免签订无效合同,对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是:

  1.对共有房屋,须提交共有人签字认可的的同意出售证明书。

  2.由代理人经办的,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出卖已在出租房屋,须提交承租人亲自出具的弃权购买证明书。

  二、法律对出售房屋者的限制:

  1.出售已出租的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2.出卖共有房屋,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3.单位或个人已出租的房屋,不得强撵住户搬出。但房屋可以带户买卖,房屋买卖后,买方应与承租人重新签订租凭合同,不得单方变更或终止原租赁合同。如购房人要求住户搬出的,须协商承租人同意或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三、买卖房屋过户手续:

  双方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

  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申请房屋所有权证。

  四、禁止买卖的房屋:

  (1)无合法证件的房屋;

  (2)产权有争议的房屋;

  (3)经批准由国家征用或划拨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4)经人民法院裁定限定产权转移的房屋;

  (5)按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得出卖的房屋。

  五、买卖双方或一方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时,均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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