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破产解散常识
中国法律网 > 破产解散法律 > 破产解散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破产解散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外商企业清算财产的分配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 2012-9-20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之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给投资者。清算费用、企业债务以及剩余财产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清偿或分配:

  1.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包括:

  (1) 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

  (2) 公告、诉讼、仲裁费用;

  (3) 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2.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 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2) 国家税款;

  (3) 其他债务。

  3.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清算过程中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委员会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企业破产;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

上一条: · 破产追回权的效力
下一条: · 债务人申请人
  最新破产解散常识: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的环境侵权责任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侵权责任
·公司破产解散后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承担
·关于判决解散公司时的判决范围
·在破产程序中谁是执行机关
  最新破产解散咨询: 
·破产企业职工权益(0回复)
·请输入问题标(0回复)
·下岗职工的保险(0回复)
·私企破产后,员工能得到什么样的补偿(0回复)
·注销(1回复)
  北京破产解散律师:   
全部破产解散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破产解散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破产解散视频                    全部>>
千万富翁为何濒临破产
美国通用汽车正式申请
中国破产法改革的历程
沈兴初律师谈新破产法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