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第二,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第三,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因此,以下几种情况的当事人没有破产申请权:
(1)基于物权或人身权提出的无给付内容的请求。例如,排除妨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特定物的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则上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因原物不能返还而转化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有破产申请权。
(2)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根据民法的诉讼时效制度,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请求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3)丧失了申请执行权的债权。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权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未申请执行的,丧失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4)未到期的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不能够提前强制执行,也不存在到期不能清偿的事实,故无破产申请权。但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未到期债权视为已到期。因此,未到期债权的请求权人虽无申’请破产的资格,却享有参加破产程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