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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解散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 2012-9-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合资企业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当提出解散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

  1、合营期限届满;

  2、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的原因出现;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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