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工商局在郑州召开新闻发布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下文称《32条》)正式出台,为外资企业在中原经济区投资发展提供了更多便利。
九项限制放宽,鼓励外商投资
《32条》包括九个放宽、一增一减等政策。“九个放宽”即放宽名称限制、放宽投资主体限制、放宽出资限制、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放宽企业住所限制、放宽设立分支机构限制、放宽设立集团限制、放宽法定代表人限制、放宽注销登记限制。“九个放宽”在不少方面取得了突破,比如:放宽设立集团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组建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其母公司名称可申请变更为“XX(集团)有限公司”或“XX集团有限公司”。鼓励外商以其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在投资主体上,首次允许中国大陆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豫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为该《32条》的一大亮点;在企业住所上,规定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在注册资金上,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增简结合,提高登记效能
进一步简化登记审批环节,提高外资企业准入效率。“一增”,即增设登记机构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外资登记服务窗口。培育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县(市、区)工商局创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直接授权登记,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就近登记注册。“一简”,即实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工作的“一审一核”制度,明确审查、核准人员的职权和责任,进一步规范登记行为。对中央和地方确定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登记注册,专人办理、跟踪服务、尽快办结。同时,实行工商联络员制度。坚持和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联络员制度,免费培训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及时提供工商登记法规知识和政策咨询,最大限度地帮助和指导外商投资企业快速高效完成工商登记。
加强规范管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一般违规行为,采取宣传法规、教育引导、告诫说理、执行处罚的“四段式”行政执法模式。对违反工商法规,情节轻微的行为,坚持以教育为主,及时提出行政规劝、行政提醒、行政建议等行政指导意见,帮助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不同的信用等级,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年检。对守法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简化年检手续;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重点、热点行业,加强年检审查,逐步建立守法经营激励机制和违法经营惩戒机制。
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出资行为的规范管理。建立出资提示、出资催缴、出资公示制度,督促出资人落实出资责任、履行出资义务、提高出资信用。严厉查处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各种经济违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垄断及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