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动申请退伙或者合伙人会议决定出名退伙的,应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一式四份;
2、合伙人要求退伙申请书;
3、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人退出的合伙决议(所有合伙人同意其入伙的亲笔签名);
4、申请人在退出合伙前与律师事务所债权债务关系结清证明和业务办结证明;
5、以上材料需再提供一份复印件交区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