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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 2012-9-1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1)公正性。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自愿性。仲裁纠纷实行自愿原则和或裁或审制度。即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自愿选择仲裁员、开庭方式和审理方式等。
      (3)保密性。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的形象和声誉。
      (4)权威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决书一经作出、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仲裁即具有自愿、公正、便捷、保密、高效的特点,又有当事人较易接受,法律保证履行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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