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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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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仲裁条款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9-1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仲裁条款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的负担等。

  (一) 仲裁地点。

  在仲裁条款中,确定在哪国仲裁,一般就适用该国的仲裁法律。我国进出口贸易合同中的仲裁地点,视贸易对象和情况的不同,一般采用三种规定方法之一。

  1.力争规定在我国仲裁。

  2.有时规定在被告所在国仲裁。

  3.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二) 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我国主要的常设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分别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另一种是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处理完毕,它即自动解散。

  (三)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

  (四) 仲裁裁决的效力

  在我国,进出口合同的仲裁条款,一般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五) 仲裁费用的负担。

  多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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