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理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造成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赔偿制度。《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和欧美不同,中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另外民事诉讼法也有一些和环境污染赔偿制度相关的一些具体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基本纳入各相关法律中,初步形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仍需要完善。
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行政调解欠缺具体化的操作规程。对诸如调解机构的组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去年接受采访时曾表示,此类污染事件一再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像美国对待BP公司一样,追究它的责任。政府有责任推动这一赔偿制度。
王灿发表示,现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已有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应当排除损害,消除污染,赔偿损失。而且还规定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比如国家海洋局来代表政府对污染破坏者进行索赔。但还缺少对损害标准的认定。“国家海洋局正在制定这方面的评估标准和办法,如果能够出台,就可以为这种海洋污染的索赔提供根据。”王灿发说。
关于建立中国海洋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王金南提出五项建议:即加快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明确赔付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信托基金。
王金南说,对于海上溢油事故应急处理,目前中国没有专门的法律依托,只能依照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理。但该法律没有明确国家海上溢油应急反应机制和明确的赔偿操作方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
“中国可以在环境立法体系内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及其纠纷处理的法律制度,并且采用实体和程序一体的专门立法模式。”王金南说,以此界定事故责任方的义务及赔偿限额,建立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的诉讼程序和渠道。
王金南还建议,在《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环保法律中写入污染责任保险内容,并成立由环保部门或第三方负责管理的专项环境污染责任信托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