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层次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力度不够,立法层次低,多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绝大部分法规属于国务院及其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只占很小比例,该层面上的网络立法还很薄弱。这说明我国尚未形成一个以基本法律为主干,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专业性网络法律体系。
(二)内容方面。现代国家中的法律是调整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准则。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制度核心的内容和要素。法律要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促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义务。而通对我国网络法规进行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网络立法存在失衡现象。所涉及的内容多为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方面,远远不能覆盖网络产生的各种法律现实问题,从而使许多重要而实际的网络问题缺乏法律引导和规范。正是由于网络立法内容宽泛,针对性较差等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网络的健康发展。
(三)效力方面。目前我国网络立法集中在部门规定层次上,多数是针对本行业或本领域在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和使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网络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法律效力方式来看,制裁手段较少,处罚力度较小,法律效力较弱。并且现有网络法规关于宏观调控描述较多,而规范微观行为的描述相对不足,且存在各自为政、交叉重复、资源浪费等弊病,这就导致其可操作性差,效力低。
(四)体系方面。与国外现有网络立法体系相比,我国网络法律体系结构还存在较大缺陷。其一,表现为法律条文的详细程度较差,重复规定较多,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不强。其二,表现为法规的完整性不足。现有网络立法存在着立法零乱现象,规范网络的条款分散于不同的规定、条例、办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其三,表现在权利与义务在结构上的不一致性,未能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二者在功能上就相应地难以互补互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