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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

中国法律网 来源:中国法律网 2012-9-1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一般来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人所负的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才负赔偿之责的保险。对被保险人来说,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时,就需要作出一部分支出,如不发生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就可以不支出。这就是被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赔偿责任为标的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人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该标的不是人身,也不是有形的财产,而是被保险人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这种环境污染损害包括财产的损害和人身的损害。财产受到损害如果不能恢复原状,可以按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折价赔偿,环境污染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死亡亦应当赔偿医疗费用、误工收入、生活补助、丧葬费用。所有这些民事上的经济赔偿责任都可以通过责任保险将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受到请求时始负保险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发生时,加害人与受害人是当时的民事主体,加害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保险公司在此时对受害人并无直接责任.如赔偿责任已经发生,而第三人不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被保险人无损害发生,从而保险人也不必对被保险人负责。只有在损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受到第三人赔偿请求时,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和请求,才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保险仅仅存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不过,保险人得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和请求亦可直接对受害人给付赔偿金额。但是,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通知和请求,受害人不得直接向保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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