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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来人员适用取保候审之探 索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5-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是近年来法学专家们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破解这一难题,实务部门进行了积极的尝试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本文就是基于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的实证分析,希望能为研究如何保障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提供参考。
一、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的原因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张家港市吸引了大量的外来人员。2007年,该市户籍人口86万,而登记在册的外来人员已超过60万。外来人员在对该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最为突出的就是违法犯罪率居高不下。2005年至2007年,该市刑事犯罪总人数为4870人,其中外来人员3671人,占75.4%。与犯罪的本地人相比,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外来人员呈现出“两高”的特点:
一是诉前羁押率高。2005年至2007年,公安机关移送张家港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涉嫌犯罪的外来人员羁押率高达90.5%,其中外省籍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为93%,江苏籍外来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为86.5%,而本地籍犯罪嫌疑人羁押率仅为56.2%。

二是捕后判轻刑率高。三年来,被羁押的3323名外来人员最终有2008名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轻刑,占总数的60%,其中231人适用缓刑。

对大部分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并不严重的外来人员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增加了羁押成本,浪费了诉讼资源,与公正高效的诉讼价值追求和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都不相符。
表1、表2是2005年至2007年的数据,在此期间,张家港市检察院已经认识到问题的存在并采取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在2005年以前,外来人员犯罪诉前羁押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高的特点更为突出,反映出外来人员在强制措施的适用上遭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一部分外来人员的取保候审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那么,导致外来人员取保候审难的原因主要有哪些呢?从执法人员自身层面看,有两个原因:
一是执法理念保守。取保候审不仅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强制措施,更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免受羁押的合法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理念保守,片面强调逮捕的侦查保障功能,忽视取保候审的人权保障功能,有的甚至把逮捕作为刑罚手段,认为只要涉嫌犯罪就要捕人,捕人才能体现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这种“以捕代侦”、“构罪即捕”的认识和做法都是错误的。
二是执法能力不强。《刑事诉讼法》第51条关于“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和第60条“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的规定比较原则,没有细化的客观标准。在实践中,是否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人员的自由裁量,一部分执法人员对如何适用“有逮捕必要”把握不准,往往抱着“求稳怕错”的思想,对可捕可不捕的外来人员一捕了之。
从执法实践层面看,有四个原因:
一是外来人员取保候审脱保风险大。外来人员取保候审后可能脱保,导致诉讼成本急剧的增加是实践中司法机关不愿对即使犯轻罪的外来人员取保候审的重要原因。据统计,张家港市2005年至2007年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未被羁押的87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7人脱保。其中4人为外省籍,2人为江苏籍外来人员,1人为张家港籍。脱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成本,影响了诉讼进程。“对外地人员适用取保候审风险大”由此成为一种强势的推定,在许多办案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甚至形成“可捕可不捕的逮捕,可保可不保的不保”的固有观念。①
二是办案考评机制不合理。在公安机关内部,自20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推行绩效管理模式,一般称之为“目标考核”。②考核从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的角度出发,将逮捕率列为主要内容。侦查人员为了在考核中占据优势,一般不会去仔细审查犯罪的外来人员有无取保候审条件,而是直接报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外,在实践中,对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办案人员一般不会受到任何处罚。而如果由于不逮捕而造成当事人上访、闹事、自杀等不良后果的,办案人员则会受到责难和纪律处分。因此,部分办案人员就以作出报捕、批捕决定排除承担不捕责任的风险。
三是受社会民众误解的影响。在老百姓传统的、感性的法律意识中,羁押是与定罪判刑联系在一起的,羁押就是一种处罚或者说是定罪、科刑的预演。虽然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是一件极其正常合法的事,但是很容易引起被害人的非议。有的被害人往往误认为适用取保候审就是放人,甚至误认为办案人员收受了当事人的礼物而办人情案、关系案。因此大幅适用取保候审,嫌疑人大量回归社会,对被害人及一般公民将可能产生一定的不公正及不安全感。在这样的压力下,办案人员宁愿选择羁押而不是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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