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医疗事故的主题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新条例把医疗机构加进来有几个考虑:(1)现代医疗行为是一个整体的团队行为,需要医院内部各个科室协同完成。医疗机构是负责主体,具体科室的工作人员可能成为行为主题,比如说洗衣房应当消毒的没有消毒干净,最后造成的院内感染,今后类似的情况就要纳入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现在是责任主体,打官司是医疗机构去打,然后医生负连带责任,医院赔了钱,医生自己要按比例赔偿。(2)关于医院和机构之间的关系问题。全世界发达国家的医生行医都是以医疗机构的名义行医,而不是以个人的名义行医,一定是先有机构,再注册医生,即使是个人诊所也是先注册诊所这个机构再有医生行医,因此医生是以机构的名义行医,不是他自己独立的行医。(3)我们国家在逐渐的改革中把医生推向市场,真正进入自由职业者的行列,将来要鼓励医生、医务人员去发挥作用,鼓励医生去兼职行医,让边远地区、老少边穷地区或者经济不发达地区享受经济发达地区的医疗待遇。但是兼职行医要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必须要以所在医院的名义去行医,不能以个人所在医院的名义行医。因此新《条例》把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纳入进来。有一个案例是某甲医院的一名医生到某乙医院去做手术出了一点麻烦,家属告状不知是告某甲医院还是某乙医院,答复很清楚,应当告某乙医院。这和某甲医院无关,医生去做手术是个人行为,而且是以某乙医院医疗机构的名义行医,这是组织管理和行业管理的分离,因此机构可以是医疗事故的主体。
第二,医疗事故的客体必须是人,不能是物,是公民个人,自然人。血液污染应当不是医疗事故,而是安全事故。因此客体要分开,不能等同。
第三,医疗事故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医疗事故的行为有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的过失行为。过失有两层含义,(1)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这种不良结果发生;(2)已经预见不良后果的发生,但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出现。医生不可能愿意把病人治坏了,但可能由于一些疏忽大意过失而造成不良结果,此时的疏忽大意过失必须是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或违反了操作规程,这些都不可能是故意。
第四,医疗事故的客观方面必须有人身损害结果。如果过失行为没有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结果就不属于医疗事故,这里包含了过去的医疗差错。如晚期癌症的病人合并感染需要用青霉素,昨天是一个批号,今天接着输,换了一个批号,以为问题不大,但因为未作皮试病人过敏反应死了,护士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放任这种结果出现,这就是医疗事故。高级职称的医生和教授们的责任要比住院医师大,住院医师有认识问题没有关系,高级职称的医生和教授们本应预见而没有预见就是大问题。各个医院的院长要注意,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机构的职责要明确,医务人员的行为要和机构的等级相称,进修医生不能单独在门诊接病人,进修医生单独接诊是否能代表你这个医院的水平?很多病人到大医院看病,是因为大医院的水平高而来的,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水平,他就要提出非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