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涉外仲裁常识
中国法律网 > 涉外仲裁法律 > 涉外仲裁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涉外仲裁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贸代理制(2)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5-8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在东南亚诸国货币纷纷贬值的今天,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还涉及到国家的外汇政策,如何在保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还需认真思考。其次,走工贸结合的路子。有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广阔的进出口渠道和市场的外贸公司与生产能力强、产品有特色、有质量的厂家组建联合实体。集两家之长,避两家之短,切忌“拉郎配”,生拉硬凑,反而会搞砸两家企业。

  在法律方面,应制定一部更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对外贸易代理的修改完善作为出发点,修改《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概念的严格限制,摒弃显名主义标准,对代理概念作广义解释;

  第二,在即将出台的《统一合同法》层面,可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作出符合新代理概念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适当时可制定《商事代理法》,对商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予以规范。这样几个层次结合起来,就可基本构成一个自上而下完整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贸代理制也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则》和《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解决。

  以上几点仅为笔者之愚见,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立法的完善,外贸代理制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理论认识上不断提高,种种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也会得到逐步的纠正和克服。外贸代理制必将会因其在外贸经营中的独特优势和功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得到自觉地施行和广泛的推广。

上一条: · 申请仲裁的四个基本程 序
下一条: · 从一起仲裁案看外贸代理制(一)
  最新涉外仲裁常识: 
·美国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针对TikTok的法案
·涉外仲裁当事人怎样申请证据保全
·涉外仲裁协议效力
·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宏景国际深度剖析我国涉外律师发展
  最新涉外仲裁咨询: 
·求问(0回复)
·涉外婚姻手续(1回复)
·怎样的约定才有补偿?(1回复)
·请问这样有赔偿吗?(2回复)
·香港做黑工被抓,怎样处罚(0回复)
  北京涉外仲裁律师:   
全部涉外仲裁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涉外仲裁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涉外仲裁视频                    全部>>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