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东南亚诸国货币纷纷贬值的今天,出口竞争力的增强显得尤为重要。当然,这还涉及到国家的外汇政策,如何在保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基础上给予企业更大的活力,还需认真思考。其次,走工贸结合的路子。有丰富的进出口业务经营经验和广阔的进出口渠道和市场的外贸公司与生产能力强、产品有特色、有质量的厂家组建联合实体。集两家之长,避两家之短,切忌“拉郎配”,生拉硬凑,反而会搞砸两家企业。
在法律方面,应制定一部更为完善的新的民法典,以对外贸易代理的修改完善作为出发点,修改《民法通则》中关于代理概念的严格限制,摒弃显名主义标准,对代理概念作广义解释;
第二,在即将出台的《统一合同法》层面,可对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作出符合新代理概念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适当时可制定《商事代理法》,对商事代理的具体内容予以规范。这样几个层次结合起来,就可基本构成一个自上而下完整的民事代理法律制度,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外贸代理制也就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民法通则》和《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的矛盾也就可以得到解决。
以上几点仅为笔者之愚见,随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立法的完善,外贸代理制必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在理论认识上不断提高,种种的问题和不规范行为也会得到逐步的纠正和克服。外贸代理制必将会因其在外贸经营中的独特优势和功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得到自觉地施行和广泛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