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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较真“霸王醉”虚假宣传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5-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楚天金报讯 金报讯 记者彭鹏报道:冲着名酒的牌子消费,没想到酒的包装上有虚假宣传的成分。昨日,潜江的消费者何伟带着他刚买的两种“霸王醉”,来到本报证明自己的质疑。
  在本月2日和3日,何伟分别在潜江当地的白酒专卖店以1120元、1800元的单价购买了霸王醉礼盒和石花霸王醉珍藏版各一份。回家饮用时,他又看了一下包装盒及附带宣传品,发现上面有“极品”、“中国第一高度”等字眼,何伟一时好奇,随后便上网翻查相关资料,没想到却意外发现,国家工商部门早就明文禁止厂家在包装上使用“极品”、“最佳”等用语。
  不仅如此,他还在内包装的“收藏证书”上,发现“面向全球推出6000盒珍藏版霸王醉”字样。他认为,“6000盒”这个数据没有权威部门的证明,也不足为信。
  于是,何伟将此情况向潜江市东城工商所举报。前天。他正好到武汉办事,便将两种酒和购物发票拿到本报。发票显示,何伟的购酒时间分别为12月2日和3日。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谷城石花饮品销售有限公司销售部负责人张某。张某解释,公司在一两年前就接到了工商部门的通知,不允许包装上再使用“极品”字样,并早已将“极品酒”改成了“原浆酒”。至于市场上还有“极品酒”在流通,有两种可能:一是消费者购买的是假冒的霸王醉珍藏版;二是该酒是更换名称之前生产,还没有销售出去。
  至于6000盒一说,张某表示,珍藏版霸王醉属于高档酒,公司就只生产了6000盒,每盒都有唯一的编号,但公司无法提供权威部门的公证报告。
  湖北森生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杰指出,根据《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极品”两字与上述用语含义相同,不得使用。既然企业已经更改了名称,写有“极品酒”的原包装就不能继续在市场上流通,必须召回。此外,何伟诉讼的包装上没有注明6000盒消息来源一条,商家不需要在包装上注明,但是必须有这样的事实存在,能提供权威部门的证明,否则就不合法。鉴于此,该品牌已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可望获得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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