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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5-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

  被称为悬在律师头上“达摩克利斯”之剑的律师伪证罪调查,在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草案中规定,需由异地侦查机关办理。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初次审议、听取有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二审草案作出了诸多修改。

  刑诉法对辩护人有伪证等行为追究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向常委会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单位和公众提出,应当对这一规定的适用程序作出严格规定,防止被滥用。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保障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同一案件的侦查机关随意对辩护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辩护人涉嫌伪证罪的,规定由其他侦查机关办理为宜。对此,二审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保障辩护人权利方面,草案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检察院、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 专家建议

  追究律师刑责应设两条底线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会长王敏远认为,追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的类似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应设置两条底线:

  第一条是应当等他承办的案件被告人终审认定有罪后追究。他分析,按刑诉法确立的无罪推定原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不是有罪时,就不能说律师是伪证罪。

  第二个底线是应由异地公检法机关办案,本地办理的公正性会受到质疑。他分析,律师辩护中最容易发生的就是和职权机关的对抗,“他说是犯罪,你说不是犯罪;他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说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王敏远认为,这次修改吸收了异地办理的建议很好,但还有完善的余地,可以明确异地办理需要跨市,“虽然成本比较高,但这样的案子并不多,能承担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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