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B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左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左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两次会见了被告,听取了被告的辩解,详阅了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刚才又认真参与了庭审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左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左某构不成强奸罪。为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公正判决,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认定左某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违背妇女意志无证据支持。
强奸罪的犯罪行为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左某确实于20xx年5月18日早晨7时许与黄某在她家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就整个过程而言,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来看不能认定违背黄某的性的自己决定权。
1、公诉机关提供的黄某于20xx年5月28日的询问笔录说明,被告人左某在黄某门口实施摸黄某的胸口的行为时,黄某作为左某的婶子辈的人平时不与左某开玩笑,那么黄某应该可以表示反感、或者怒骂,但是黄某没有做出反对的意思表示。
2、公诉机关提供的黄某于20xx年次月1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二行表明:当黄某在东厢房北侧烧炕时,被告人左某上前拽黄某的衣服往东厢房走的时候,黄某说,你别拽我,自己走。当时黄某就想到左某要和他发生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黄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他是有条件呼喊求救的,当时已近早晨七点多,周围的邻居大都起床了,而且她家的大门也没有关,她是可以选择向门外走,避免这件事情的发生。
3、公诉机关提供的黄某于20xx年次月1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正数第一行至第三行记录的内容是:“我们两个人进了东厢房我们住的屋子,进屋后……还用嘴嘬了有20分钟。”如果黄某不愿意发生性关系,那么她不会主动把棉袄拉链拉开让左某摸她的乳房。但是她没有任何反抗、反对的意思表示。
4、公诉机关提供的黄某于20xx年次月1日的询问笔录第3页第14行至第16行的内容是:我把脸转向东边,背对着他,并把自己的裤子也拖到膝盖处。在被告人左某和黄某商量准备发生性关系后,黄某自己脱裤子的行为说明她不是不愿意发生性关系。
从上述的黄某的行为来看,被告人左某的行为没有违背妇女意志。
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利用黄某患病之机不能反抗发生性关系是强奸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1、公安机关讯问左某是否知道黄某身体有病的问题?公诉机关提供的左某于20xx年次月1日的询问笔录第三页倒数第七行中记录的内容是:我知道黄某身体不好,有脑血栓病,还有别的病我就不知道了。公诉机关提供的左某于20xx年6月10日的询问笔录第二页第5行记录的内容是:我只知道黄某有脑血栓。
2、公诉机关提供的黄某丈夫某于20xx年6月5日的询问笔录第2页倒数第9页记录的内容是:我们家的邻居都知道黄某有病,但具体有什么病她们不清楚,只知道黄某有脑血栓这毛病。这从而证明了被告人左某只知道黄某有脑血栓病。
3、公诉机关提供20xx年5月14日对某脑血管病医院(曾于20xx年10月x日给黄某看过病)门诊医生李医生的询问笔录第2页的内容是:问:黄某的病情程度?是否影响其正常活动?李医生答:黄某是脑血栓后遗症,走路受到轻微影响,但患者是初次犯病,又比较年轻,经过锻炼会有所恢复,不影响其干轻微家务和农活,不影响其正常生活,看当时的病历不做剧烈的运动不会影响其生命,看当时的情况,日后其身体状况还应有所恢复。
黄某能扫院门口,能烧炕,而且每月也能和他丈夫有一两次夫妻生活,综合来看说明黄某的脑血栓后遗症还没有达到重病不能反抗的程度,而且被告人没有利用黄某患病之机不能反抗发生性关系。
4、公诉机关没有提供黄某患重病达到不能反抗程度的证据。公诉机关提供的黄某的S县县医院急诊诊断书20xx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仅能证明黄某有冠心病、心功能不全,脑血栓后遗症,但是不能充分证明案发时黄某患重病已经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公诉机关提供的20xx年5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记录:问:关于子宫切除手术,术后对其的性生活有影响吗?S县医院的妇科医生答:没有什么影响,做完手术后,随年龄增长对性生活的要求肯定有所减退。这不能排除黄某案发时与左某发生性关系违背黄某的真实意志。
公诉机关提供的黄某的20xx年5月28日询问笔录第四页第七行记录:当公安机关刑警问黄某,不愿意,你为何不反抗,喊人?黄某回答:因为我有心脏病,脑血栓犯过两回了,我怕反抗了,他使劲儿激烈的话,我受不了就死这了。所以没有反抗。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应该查清 黄某案发时心脏病是否严重到不能喊人、不能反抗的程度。但是公诉机关未能提供黄某的冠心病不能情绪激动,不能剧烈运动,否则会有生命危险的诊断证明或者鉴定结论,不能进一步证实黄某案发时确实处于冠心病病重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而且对被告人左某来说,他不知道黄某有心脏病,没有利用黄某患心脏病之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
三、被告人左某实施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被告人左某犯罪主观要件不符合,从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来看,左某没有强奸的故意。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左某说:我妻子死了十多天了,我也没干那事了,咱俩干那事行不?他是在和黄某商量后才实施的行为。
2、被告人左某犯罪客观要件不符合。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如果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手段是与暴力、胁迫具有相同性质的强制性质。本案被告人左某只知道黄某有脑血栓病后遗症,但是他认为黄某已经好了,而且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黄某案发时患重病达到不能反抗的程度,被告人左某没有利用黄某患病之机强行发生性关系,不能认定为实施的是强奸行为。
在本案中,由于黄某语言、行为的承诺,便排除了被告人左某损害黄某法益的违法性。被害人的承诺是违法性的阻却事由之一。黄某选择进东厢房、自己脱衣服等行为所表明的承诺阻却了被告人左某行为的违法性,即被告人左某对黄某承诺的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