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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制裁手段加强管理的请示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5-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考虑到民者特别是青少年读者的某些消极影响,考虑到以纸张资源和印刷能力的使用分别轻重缓急,有些图书的品种和印数都应当加以必要的控制。对此,文化部和国家出版局作了一系列规定。但有些出版社片面追求利润,不按有关规定执行,使该控制的图书得不到有效控制。此外,某些非出版单位为了赚钱也滥编滥印图书,并且长期得不到制止。为了贯彻党的出版方针,加强出版管理,除继续加强行政措施之外,我们考虑辅之以经济制裁的办法。经与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量,拟作如下规定:

  (一)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应当限制的图书,或超出批准的印数自行追加印数,其擅自出版或自行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重犯的并处以罚款。

  (二)出版淫秽等违禁书刊以及非出版社单位(含报社、杂志社和其他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一经发现,其书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三)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上述规定由各地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在编排、印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在流通领域发生的问题,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违反规定所牟取的非法所得和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交当地财政。北京地区发生的(包括中央一级单位),按上述分工原则,由北京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应当控制的图书门类、品种和执行时间,由国家出版局根据实际情况明文规定并通知出版、财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各级财税部门按出版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决定,监督执行。查处上述违章行为所需费用,经各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在入库的罚没收入中20-30%以内退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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