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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金融安全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2-5-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我国金融安全的的问题

  当前,我国金融安全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

  1、资本的非法流出入对我国金融安全的负面影响。

  对外开放促进了我国经济、金融国际化的发展,对外依存度的提高表明我国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国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竞争的能力进一步增强,从而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总体水平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对外开放过程中,有很多因素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其重要表现就是资本的非法流出入。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增加宏观金融调控的难度、降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容易造成金融泡沫、增加金融风险。

  2、经济全球化对我国金融安全造成的风险。

  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我国传统金融企业的落后运营模式在同国外先进的金融营运模式的竞争中明显要处于劣势,而且现有的宏观调控手段也很难达到一体化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我国的经济、金融对外开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在大力提高国内宏观经济、金融调控能力的基础上循序渐进。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国金融安全的挑战。

  要充分认识到对外开放金融市场对我国金融业产生的压力和冲击。一是尚未完全走向企业化经营的国有商业银行系统尽管其分支机构众多,但它们在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经营能力、技术条件等方面无法与发达国家实力雄厚的大银行相竞争,一旦允许外资银行大量进入并放开人民币业务的限制,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一些优质客户流失的严重问题。二是在金融开放条件下,市场利率必然要取代官定利率,现行的非市场化汇率决定机制也必将面临考验。三是随着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不断开放,资本的自由流动将给我国经济、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带来许多难题,大量短期资本的流人和流出就会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4、资本账户开放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冲击。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对资本转移限额的要求必将放宽、对外商企业属于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管制将放松、对居民在国外持有的外汇资产额度管制也将放松,这些无疑都会增加资本账户管理上的难度:一旦长期资本大量流入,迅速增加的资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再加上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增加,会刺激金融资产价格的过度上涨,进而促使经济泡沫化,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化、甚至崩溃。

  5、国际游资对我国金融安全的影响。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每天国际金融资产交易量约为贸易交易量的80倍。目前带有游资性质的短期资本已经超过10万亿美元,每天有相当1万亿美元的游资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寻找归宿。在我国,由于金融法规还尚未健全、安全监管能力还不足以应付外界风险,因此,一旦大量的国际游资冲击我国金融市场,势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引发金融恐慌。

  6、网络金融对我国金融安全提出新的课题。

  随着全球计算机科技的迅猛发展,网上银行、网上金融已经成为现实。在国际互联网上,银行与客户可以不用见面便能完成日常业务往来,它消除了时间和地域的差异,改变了传统的金融业务运作模式,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效率。但同时也应看到,作为开放性质的因特网,其安全程度正日益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近些年,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网上银行系统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袭,这些事实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越是高新技术越存在受到侵扰甚至瘫痪的隐忧。

  我国的网上银行业务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尚不完善。网上银行支付系统、信用卡系统、结算系统等多个重要的银行业务系统随时都面临着被不速之客袭击破坏的危险。我们引进了先进的网上金融技术,但配套的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预警系统还需要和中国国情逐渐结合,在这期间,金融安全问题尤为重要。

  7、金融装备落后、国产化程度低是我国金融安全的重大隐患。

  首先,我国银行金融电子化的平台大部分从国外引进,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安全的。我们可能过多地注重电子化所带来的收益和便捷,但注注容易忽视我们所使用电子化平台大部分是从国外引进过来的。由于这些平台软件并末公开源代码,其风险防范能力强弱便无从得知。第二,我国金融电子设备的核心技术大都是从国外进口的,使金融安全的基础极为脆弱。在我国发展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和其他行业的设备引进过程一样,提出“以市场换技术”的思路,但在金融电子化的过程中,无论是整个金融系统内的操作平台,还是电子支付系统等核心技术,都对国外技术的依赖性越来越大,这种结果导致我国金融安全的基础极其脆弱。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在于,在金融设备引进的过程中,一直是消费行为的引进,一般是各大银行和金融机构直接引进,故他们关注的是消费技术,而不是研制开发和设备技术。因此,我们没有向汽车制造业等行业那样,扶持起自己的金融设备研制开发和生产力量。

  8、金融监管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金融安全的需要。

  从我国经济、金融国际化进程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的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人才队伍、技术手段等都与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还有差距。金融监管制度、监管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我国金融安全的需要。

  9、金融法制建设与保障我国金融安全的要求不完全相适应。

  金融法律、法规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金融监管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证。近年来,我国颁布了《中国入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在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金融立法任务仍然很重,在某些立法方面明显滞后,同我国的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从各国金融实践看,随着全球以金融自由化、国际化、一体化为特征的金融变革不断发展,各国的在金融立法上尤其更重视管制、监管力度和尺度的把握。亚洲一些新兴国家在发展过程中,正是没有意识到借助法律手段和力量、在利率自由化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基础上强调有效监管,从而整个国家经济缺少必要的“防火墙”,暴露出金融法制尤其是监管法规上的严重缺陷,这些缺陷在遭受冲击时暴露无遗,成为引致整个金融危机的机制性因素。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必须正视这一问题,通过大力加强金融立法,实现金融有效监管,规避机制性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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