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医疗纠纷也呈上升趋势,这严重影响和干扰了医院的正常工作。 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降低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但是,应该如何去避免这些医疗纠纷的发生?这给患者和医院方面都带来了思索。
【案例】
输气管断裂爱妻突去世
朱先生已经人过中年,从2008年11月起,因为妻子经常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朱先生陪着妻子来到长宁区一家医院多次门诊后,医院一时也不能确诊,于是便决定让她住院。
过了十多天后,医院诊断朱先生的妻子患的是嗜血细胞症,俗称 “白血病”。后来朱先生的妻子发生了呼吸困难等危险症状,医院方给朱先生发出了病危通知书。仅仅过了两个多小时,连临终告别一声都没来得及,朱先生的妻子就永远离开了他。
朱先生实在不能接受这种残酷的现实。这一切发生得太快了,完全没有心理准备。朱先生的儿子抢救时在现场,他亲眼看见呼吸器的输气管被护士碰断,造成病人有好几分钟时间没有用呼吸器。医院方认为,管子断了很快就接上了,这和病人死亡没有必然的联系,病人的死亡是病情发展后的结果。
但是朱先生却无法接受这样的说法。他认为在抢救时,呼吸器的输气管断裂,医院存在过错,才使妻子如此快地撒手而去。于是,朱先生便向医院交涉,要医院给个说法。由于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朱先生一纸诉状将这家医院告上了长宁区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2000余元。
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长宁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医疗事故调解室接受了此案。调解员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意见,了解了事实后认为,医院对急救设备的维护做得不好,呼吸器对危重病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输气管断裂对病人的生命有很大的影响,是绝对不应该发生的,医院方存在明显的过错。而且医院方在开出病危通知书时未明确告知家属这种病的严重性,朱先生对这种疾病的认知不足,所以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经过法院调解员的工作,医院方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同意进行赔偿,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方面一次性赔偿朱先生人民币3万元。
点评:
事实上,医院对朱先生妻子的病情告知得不够明确,对病人的死亡并没有利害关系,但从优质服务的角度来讲,会令病人家属不满意,使他们在精神上受到一定的伤害。所以,法院也会考虑医院适当赔付一些精神损害抚慰金。
至于输气管断裂,究竟是否会导致病人死亡,这只有专家才能说了算。但根据一般的常识,医院方肯定具有过错,对病人的治疗也是极其不利的。事实上,医院方也认识到了这一点。所以愿意作出一定的赔偿。
法院方面提示,医院方面应该建立健全医疗管理制度,设立奖罚机制,教育业务人员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恪尽职守,严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在收治病人后,应当及时作出诊断,并明确告知家属,让家属有心理准备。平时,医院应当对抢救设备做好维护工作,避免出现故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