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债权人会议同意拍卖处理破产财产的决议。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拥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的职权。虽然法院成立的清算组拥有对旅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职权,但由于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为成员的会议。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我们认为,对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理形式,应由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以利于拍卖后财产分配工作。www.findart.com.cn
5.政府机关的有关批文及优惠政策。目前,为加速我国产业的结构调整,特别是在国有企业破产转制中,各地政府为保持稳定和加快步伐,都出台了一些政策鼓励购买破产企业资产。这些政策,对吸引竞买人有很多好处。因此,拍卖企业在委托拍卖前应同破产企业清算组充分协调,尽力争取政府的优惠政策,以利吸引更多的竞买人参与竞买。
二、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注明的几个重要问题
《委托拍卖合同》是拍卖企业与破产企业清算组签订拍卖破产企业财产的合同,除具有一般委托拍卖合同的共有条款外,一些条款需 特别注意和协商处理。www.findart.com.cn
1.拍卖标的的移交。破产企业拍卖中的拍卖标的移交是一件时间长、范围广、难度大的工作,需要买受人和清算组安排大量时间和人员来进行。因此,一般来说,拍卖企业在和清算组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充分考虑该项工作的难度,在移交的时间上既要让破产企业尽快实现其使用价值,又要给予移交双方留出充分的时间移交。为使移交工作顺利进行,一般由委托人(即破产清算组)直接与买受人移交,拍卖企业对移交双方进行监督。
2.拍卖成交价款的交割。破产企业的拍卖成交额一般较大,买受人的付款压力较大。为利于买受人付款,以充分实现破产资产的价值,拍卖企业在与委托人协商付款时间时,应充分表述付款时间过短对竞买的不利,使委托人认真权衡其利弊,并协商一个较好的付款时间。我认为,成交额较大的破产企业,其付款方式以分批付款方式比 较妥当,付款的时间也应适当延长。在买受人付款后,为保证买受人的利益,拍卖人不宜将全部购买价款划给委托人,拍卖人应暂留10%-30%的款项作为保证,待委托人和买受人全部移交完毕后,凭双方书面通知,拍卖人方可将余款划给委托人。 www.findart.com.cn
3.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转让手续及税费的承担。破产企业的拍卖不同于一般标的的拍卖,它涉及到房产、土地、许可证等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手续的办理及税费承担。特别是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一般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按现在的土地管理法规,其土地出让金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因此,拍卖企业在与委托人签订拍卖委托合同时,涉及房产、土地等过户手续的办理和税费的承担,也是影响标的价格和成交的重要因素,应在委托合同中加以明确。